与此同时,如果所有股东大会,包括股东要求召开的,必须在董事会出席的情况下举行,要求召开大会的股东可能无法确保董事会成员都能出席。

新交所监管公司首席执行官陈文仁在记者会上说,股东要求召开的大会是股东寻求,并获得对公司提出的建议的支持的重要渠道,如果股东的要求与当前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想法不同,这就尤其重要。所展开的市场公共咨询旨在促进这些会议的召开,以及赋予想要行使其合法权利的股东权力。

根据新交所星期二(4月23日)发布的咨询书,为帮助董事会评估要求召开大会的有效性,要求文件应至少包括股东的姓名和持股情况,以及拟在大会上提交的决议描述。当董事会收到要求文件,应立即通过新交所网站通知股东。

新交所监管公司因此拟修订挂牌条例,要求上市企业在股东要求召开大会时予以包括上述两方面等的协助,这些修订还将支持监管公司于去年4月27日在其网站发表的专栏(Regulator’s Column)。

陈文仁:股东有更大发言权 有助改善营运表现 

延伸阅读

在新加坡,1967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让股东通过两种方式要求召开股东大会。所提出的要求必须符合这个法令的程序要求,包括股东须持有至少10%股权。

针对有关修订条例建议,新加坡证券投资者协会(SIAS)会长大卫·杰乐(David Gerald)说,证投会与积极投资者的目标一致,希望上市企业在治理和增长方面做得更好。所有股东是公司的一分子,在提出合理的担忧时,意见应该被听取;归根究底,股东希望企业在面临颠覆、更多不确定因素和新挑战时,仍能持续蓬勃发展。

为改善董事会与股东之间的互动,新加坡交易所监管公司(SGX RegCo)拟修改条例,要求上市企业协助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股东,以便会议能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召开,并就此展开市场公共咨询。公众可在5月23日或更早就有关建议提交意见。

陈文仁指出,如果股东及投资者有更大的发言权,企业有更大的动力考虑他们的利益,改善营运表现,以及股东回报。

然而,股东在发出正式要求文件召开股东大会时,可能面临一些挑战。比如,他们无法自行在新交所网站(SGXNET)发布公告和文件,如通知和授权投票书(proxy form)等。

新交所监管公司指出,上市企业应在正式要求文件(requisition)提交后的21天内展开协助工作,如果对正式要求文件的有效性有异议,必须在同一时限内向法院申请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