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学家耶林内克(Georg Jellinek)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尽管对这句话有不同的理解,但大意是说法律的规定或限制,如不杀人、不偷窃等尊重他人生命财产的要求,只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无法促使人主动向上向善。但法律构筑了社会的道德底线,防止个人堕落于社会规范之外。所以法律的内容大致反映社会的伦理观,《赡养父母法令》以及最新的修法,均说明了这一事实。
然而,公权力介入家事,毕竟还是必须顾虑分寸。处理好家人之间的关系,最终的责任仍然要落在个人肩上。但个人的能力终究有限,不时也需要外力的帮忙。作为公正第三方,公权力或许能够扮演关怀者的角色,对极少数需要协助的问题家庭施以援手。破镜通常不易重圆,但凭借法律依据和正确的理念,加上家人之间基本的与人为善的信念,让父母和子女能化解积怨,甚至冰释前嫌,于个人、于家庭、于社会,不啻善莫大焉。
之所以通过立法和修法来确保孝道公正履行,是因为新加坡正确地意识到,和谐家庭是健康社会的基石,家和万事兴,家齐而后国治。一些发达社会如今陷入纷乱,原因固然错综复杂,其中较少被讨论的,或正是因为家庭的式微乃至裂解,导致人的孤立。维系家人之间的和睦关系,本身就是艰难挑战,而今科技快速发展所导致的人的观念的改变和混乱,让这一挑战更为艰巨,公权力从国家集体利益的角度适度介入,毋宁有正当性。
国会7月4日通过的《赡养父母(修正)法案》,赋予赡养父母总监处更大的权力与灵活度,纠正法令被滥用的偏失。修正案主要从父母与子女两造入手,确认申请赡养的父母此前没有虐待、忽视或弃养孩子;防止父母提出无理或轻率的申请;强制父母住在福利院的孩子接受调解;在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前,须由法庭强制父母接受财务或戒赌、戒毒辅导。简言之,双方在行使权利之前,必须先履行本身的义务。
《赡养父母(修正)法案》体现的正是这种双向的权利义务关系。原有的法令只侧重保护贫苦无助的年老父母,却忽视了子女的委屈。孤苦伶仃的老人固然须要得到照顾,但如果没考虑为何他们的子女不尽孝,显然不够全面周到,不符合法律的公平精神。若父母在孩子年幼时没有善尽养育的责任,甚至还虐待子女,就难怪一些孩子成年后刻意疏远和不愿意奉养。在这个意义上,修法无疑是正确之举。
原本的赡养法令和如今的修法,首先表明新加坡社会对家庭的重视。构成家庭最核心关系的莫过于父母和子女的亲情。若父母履行养育的天职,儿女成人后却忘恩负义,显然违背了伦理以及新加坡核心价值观。这是《赡养父母法令》立法的初衷之一。其次,修法所要突出的新加坡价值观,在于强调权利和义务并举,不能偏废。如果父母没有善尽养育孩子的天职,就得承担年老被孩子弃养的后果。这也符合道德伦理的真义。
虽然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修法的精神更贴近符合现代道德标准的孝道——父母须尽养育之恩,子女才须有奉养之义。传统华人社会对孝道的认知,是子女对父母的义务是绝对的,即“天下无不是之父母”。殊不知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孝道单向的误解,就如被王权曲解的君臣之道一样——“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孔子说:“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意思是君臣父子各有自身须尽的义务;孟子更直白:“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