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联合早报》于11月7日刊登的报道《称为保护公众安全砍杀蟒蛇 小贩被罚款1000元》以及《联合早报·交流站》于11月10日刊登的萧庆强读者投函《为何杀鳄鱼和蟒蛇有不同结局?》,身为公众,我也有些不解之处。

根据野生动物法令,任何人若未经许可猎杀野生动物,将面对最高1万元罚款,或坐牢最长半年,或两者兼施。试问在类似事件中,有谁能在确保个人与公众安全的情况下,及时获得有关当局的许可呢?在新加坡这个城市里,蟒蛇并不常遇到,该如何处理,有时完全依靠人们的临场反应。如果国家公园局能考虑到当时的特殊情况,改而发出严厉警告,是否比罚款更为恰当,也更具警惕意义呢?

首先,蟒蛇并非猫、狗或小鸟之类的小动物,虽然蟒蛇的牙没有毒性,但由于体形巨大,可以吞下中大型动物。因此,生活在城市的民众害怕蟒蛇,以及本能地做出自卫行为,是人之常情,甚至是情有可原的。再说,蟒蛇在这起事件中,并不是出现在森林或偏僻的草丛中,而是出现在人潮众多的小贩中心,万一在等待有关当局前来处理之前,就让蟒蛇溜走,后果可能不堪设想。最后,就如涉事小贩所指出的,希望当局可以增加宣传力度,教导人们在遇到野生动物时该如何正确处理。针对这方面的宣导,有关当局似乎未曾推广,引导人们了解如何应付蟒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