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厂家第一年就赚回成本,不应该再保护了。这个想法不对。他考虑过这个厂家之前失败的研发成本了吗?考虑过厂家继续研发的动力了吗?专利权保护是法律问题,企业让利是道德问题。有些富人赚了钱一分钱不捐,有些人把钱全捐了。让利和捐钱是道德高尚的表现,不是法律义务。
正好我看到东方卫视关于七旬老人付达信,为了进监狱养老而抢劫的视频。一方面,中国政府确实应该关注穷人的养老问题;另一方面,我并不同情这个老人。能抢劫的人至少能在大街上要饭吧?这不是社会的悲哀。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想不劳而获的人。他在电视上侃侃而谈,观众哈哈笑。没人认为抢劫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对受害者造成了深深的恐惧和心理创伤。
首先是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这个问题我谈过很多次了。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最重要的道德上升为法律。法律有好坏之分,道德同样有好坏之分。法律应该与好的道德(良俗)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应该修改法律。
《我不是药神》的主人公原型陆勇没有被刑事起诉,是因为他是白血病患者,他买仿制药是自用和帮助别的患者购买,没有获利。这与影片的主人公程勇不一样。在陆勇案件中,陆勇和仿制药厂商都不是英雄。如果非要找一个英雄的话,那就是原创药的研发者,他(或他们)推动了医药科技的进步。
(作者是中国学者)
印度长期鼓励药品仿制,一方面有利于穷人吃药,另一方面损害了原创者的利益,纵容了一些仿制企业。这些仿制企业以小的代价发了横财,还被穷人视为救星,名利双收。印度的做法引发了国际企业的抗议。它修改了有关政策,有所收敛。
中国电影《我不是药神》引发了热烈的争论,涉及很多方面。我只谈其中的几个点。
有人说:“别站着说话不腰疼,如果你是这类白血病患者,穷,吃不起原创药,怎么办?”我回答,救助穷人是政府的义务,公民和企业没有这个责任。我会要求政府提供补助或修改政策。如果政府不管,我就顺其自然,等死。格列卫(Glivec,癌症药物伊马替尼)只能延缓死亡,不能根治疾病。余生花钱受罪,没意义。
我后来认识到,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该遵从。在恶法和良知之间,我选择良知,并提出:“良知永远不受恶法和错判的约束。”但是,我认识到这个选择的副作用。“不从恶法”原则上是对的,然而什么是“恶法”,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标准。如果每个人都把对自己不利的法称为“恶法”,那么法律就没必要存在了。
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有保护期。这不是恶法。没有专利权的保护,就没有人花大钱去研发;没有研发,人们就不会享受新技术所带来的好处。大多数国家对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是20年。
在大学的法律课堂上,老师问:“如果法律错了,那还要执行它吗?”一个学生站起来回答说:“即使法律错了,也要坚决执行。同时立即启动程序,修改法律。”回答得到了老师的赞许。那个学生就是我。
俗人们有个恶习,不患寡患不均。没有救命药,大家都等死,没意见;有了救命药,自己吃不起,有意见。他们不思考自己为什么穷,为什么政府不关注穷人,反而把矛头指向了新药研发者。这是本末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