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耳忒弥斯协定》是个双边协议,更恰当地说是个别签署国与美国的双边协议,因为它并没有经过与各签署国一起商议的过程。宇航局的说法是因为计划实行在即,没有时间举行多国商议协调。这协定也不是在联合国的机制和授权下成立的,所以缺乏国际“正当与合法性”。
根据3月29日的新闻报道,我国成为与美国宇航局(NASA)签署《阿耳忒弥斯协定》(Artemis Accords)的第18个国家,承诺与其他签署国一起交流、合作、开发为和平用途的太空行业。
其实在联合国的机制和主导下,各国早已在1967年签署了《外太空条约》。不过美国批评条约模糊,所以才重新编写了这个新的协定,要为太空的探测和资源的开发立下新的游戏规则。
协定有10大要点,包括太空活动要以和平利用为目的,承诺公开透明传播分享太空政策、计划、科研数据等。签署国也要维护有历史价值的太空遗产(例如美国在月球和其他星球留下的东西),要承诺致力减少太空垃圾,安全和即时钝化和处理废弃的飞行器,以确保太空航行的安全。最长最详细的一条,是关于在太空开发地可以依其所需“圈地”设立“安全区”,他国不能干预区内活动的细节。
这是我国向宇航事业发展的一个正面发展,尤其是在贸工部长宣布拨款1.5亿元,作为开发太空科技的研究基金,并预计在2025年,发射第一颗在低地球轨道运行的人造卫星。这协定的签署或许能为新加坡的航空发展,提供科技上的协助和动力。
签署了《阿耳忒弥斯协定》的其他国家,当然希望能够“站在巨人的肩膀”而加快科技发展的步伐,但也相信大家都不希望见到外太空成为强国私人企业殖民攫取资源的战场。在未来《国际太空新条约》制定时(如果真有这个机会的话),希望协定的签署各国,会以全世界人民利益为考量,好好发挥适当的影响力。
世界各国对这协定的看法分歧,主要是在如何对待未来太空资源开发这方面。目前美国已展开一系列要把太空资源商业化和企业化的活动,倡导“谁有能力谁就可以去开采和售卖太空资源”。这与其他国家认为太空资源属于全人类,所以一切要以全人类利益为前提,合法合作开采造福人类的立场背道而驰。这就和数百年前西方殖民世界的问题非常相似了。目前美国占了富、强、霸和科技优势等条件,所以就要成立如“东印度公司”之类的企业和集团,抢占殖民太空的先机。
(作者是电子工程师)
这协定究竟有些什么争议呢?这要从“阿耳忒弥斯计划”(Artemis Program)说起。
根据美国宇航局的声明,只有协定的签署国,才会被邀请参与“阿耳忒弥斯计划”重回月球的各类投标和活动,以及分享其科技和数据,这可以说是非常合理的要求。事实上目前的签署国里除了日本,相信没有一个国家在近期(甚至在预知的未来)有登陆和开发月球矿产的能力,所以明显的是美国希望先组织一个多国“压力集团”,为争取未来的“太空商业化”做铺垫。
各国对协定看法分歧
大部分的协定内容基本上无可厚非,不过到目前只有18个签署国,得不到太空宇航大国如印度、俄国、中国,甚至欧洲航空局(ESA)的认同,有点成为美国的“一厢情愿”。
事缘美国上一任总统特朗普,姑且不论他背后的目的,执意要在任内启动美国“重回月球”计划,并在2024年让“非白人”和女航空人员各一名登陆月球。由美国宇航局主导的“阿耳忒弥斯计划”应运而生。这计划详细列明了各项航天活动,除了2024年的登陆,也包括在月球的资源开发,以及未来对火星、彗星和其他星球的探研和开发,有俨然要成为未来太空霸主之势。随着这个计划,美国也制定了《阿耳忒弥斯协定》,结集签署国。
除了不能代表国际协议,也没有国际法的约束性,更不必说其他的监管、仲裁、调解、问责等的机制,所以最多也只能算是一个要成为“太空好公民”的行为操守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