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虚拟资产既不是由中央银行或公共机构发行,也不是由公共机构担保,也不构成对中央银行的债权。它们往往与被指定为法定货币的真实货币有本质的区别。尽管一些中央银行已经探索了中央银行发行的加密货币,但无法阻止犯罪分子利用加密资产的私钥、公钥的匿名性,使得各种风险层出不穷。因此,仍须要时时处处对风险类型、规模进行必要的监控和评估。此外,由于虚拟资产不分国界,国际层面对虚拟资产又缺乏统一的监管和监督方法,增加了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风险,须要制定一种全球性的监管框架,有效降低风险。

香港特区政府10月31日刚宣布《有关虚拟资产在港发展的政策宣言》,仅过去十几天,全球最大的加密货币交易所之一的FTX宣告破产。一直以来,FTX被认为是加密货币市场上最可靠的明星公司,它的破产使得全球普遍对虚拟资产信心不足。同时,这也给了香港特区政府发展虚拟资产一种警示,虚拟资产的风险与监管更加引起人们的关注。

监管虚拟资产活动是一项涉及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复杂任务,有必要在国际金融特别工作组框架内,制定一种统一的全球性的措施,来减少或降低与虚拟资产相关的风险。

当前,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原则上受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约束。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要求,各成员必须具有识别、评估和了解与虚拟资产活动相关的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的能力,须要对高风险的可兑换和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进行强化尽职调查。因此,各成员必须采用基于风险的办法(RBA)来采取与所查明的风险相称的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措施。为了保证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监管、监督充分且有效,降低与虚拟资产相关的风险,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须要拥有进行检查、强制提供信息以及实施一系列纪律和财务制裁的权力,包括撤销、限制或暂停VASP的执照或注册的权力。

(作者是香港国际问题研究学者)

然而,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监管环境,不应阻碍公司创新,提供越来越多的金融服务,促进金融行业多样化发展。从虚拟资产运行环境来看,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尚未引入虚拟资产活动的相关措施,特别是在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领域,无法监控这些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风险。它们诉诸暗网上提供的“不倒翁”和“混合服务”,通过将虚拟资产与多个司法管辖区的非“污染”资产相结合,进一步匿名化虚拟资产。

虚拟资产可以数码交易或转移,并可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的价值数码体现,包括作为交换媒介的价值数码体现、记账单位和价值储存等。总体来讲,虚拟资产可分为三大类:一是支付、交换型代币,包括虚拟货币,如比特币和莱特币;二是投资、证券类代币;三是用于访问应用程序或服务的实用工具(代币的一种,也叫令牌tokens)。

我们从虚拟资产的存在形式来看,它们可能有不同类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VASP主要代表另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进行以下活动:第一,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换;第二,一种或多种形式的虚拟资产之间的交换;第三,虚拟资产的转让;第四,管理虚拟资产或控制虚拟资产的工具;第五,参与及提供与发行人发售虚拟资产有关的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