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高庭法官快要为一起性侵女佣的案件下判之前,自称是被告叔叔的一名男子突然从庭室公众席站起身,要求为侄儿说几句求情的话。
约一个月前,新加坡田径总会前副会长罗长彪上诉得直,获得高庭推翻他两项非礼女学员的罪名;这个星期,控方也申请撤销罗长彪所面对的另外三项非礼控状,让他洗脱缠身长达七年的所有非礼罪名。记者在休庭后上前问罗长彪对上诉裁决的感想时,他激动的情绪溢于言表。他事后通过律师告诉媒体,过去七年对自己与家人来说是一场巨大煎熬。
新闻出街后,有关是否应公开未定罪的被告身份的议论再次浮现。这并非新的建议,律政部长尚穆根就曾于2021年在国会回答来自官委议员的类似提问时,解释新加坡在参考不同司法制度的做法后,为何选择符合“公开正义”(open justice)原则的做法,以及不同做法的利与弊。
在忙着记录庭上聆讯内容的同时,我没有回避那名男子望向媒体记者的眼神;我能明白他要为家人所承受的痛苦经历发声的心情,同时也清楚法庭新闻报道的特质和所扮演的角色,以及自己与其他同行在这个岗位上,不时会面对的不解与批评。
公正与准确的法庭新闻报道,向来是法治国家司法制度取得“公开正义”的其中一个要素。英国法院便曾把媒体形容为广大民众的耳目,公众有到法庭听审的权利,但碍于现实原因而无法这么做,媒体报道便成为他们了解法庭如何审案与做出判决的管道。
在法官的批准下,男子先是陈述侄儿已如何改过自新,接着他以几乎充满敌意的眼神,直视坐在媒体席、来自不同媒体单位的记者说:“任何人要向全国报道关于一个人的故事,那是非常容易的事情,但你是否想过对当事人的亲友有何影响?他(被告)的母亲会作何感想?”
当然,公开报道也意味着公开有关被告的各种信息,包括名字和身份,这可能对被告的声誉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尤其是在这个网络资讯发达的时代。从某一层面来看,公开被告身份好似只为了满足旁观者的好奇心与偏好八卦的人性,但在这不完美的做法背后,有不可轻易放弃的考量与原则。
男子越来越激动的发言终被法官打断,法官没有批准他要求媒体不报道被告名字的申请,但决定让控方准备和提呈新的预防性监禁评估报告,案件于是展期判刑。
(作者是《联合早报》高级记者)
所谓“公开正义”,指的是除了须保护弱势证人与受害者等特定案件之外,法庭审理案件与维护正义的过程,必须是公开或公众所看得见的。不少法庭书面裁决会提到一句“老话”:“正义不仅必须得到伸张,而且必须是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i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民众对于司法制度的信心便是建立在这个“看得见”正义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