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厂老板削减员工的工作时间和薪金,员工若不同意,只能自动离职。如果双方谈不妥,最初的聘用合约须保持不变,但任何一方都可发出通知终止雇佣关系。关于这一点,戴先生可从3月29日《交流站》刊载的人力部答复《雇佣合同变更需雇佣双方同意》中寻找答案。

那轮胎店的员工每天工作10小时,星期六八小时,每月领3000元工资,严格来说那不是月薪,应该是月薪加上超时工资。轮胎店老板缩短员工工作时间又不能减薪,那是自食其果。不过,雇主仍可给予那名员工预先通知,解除合约后签订新的雇佣合约。如果该名员工决定另谋高就,那也是雇主违规在先而惹来的麻烦。

文章所叙述的情况,从一开始雇主和员工的雇佣合约就是违法的。人力部不是最近才定下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及其余工时都属超时的条例,雇主没有理由不清楚这一点。当局只是最近一再提醒雇主不要违规。雇主违法,人力部若知情后不介入纠正,就会助长不公平雇佣的“歪风”。

拜读了4月22日《联合早报·交流站》刊登戴金龙先生的投函《雇佣工时应灵活处理》后,我有不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