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版权在我国的发展,说起来也有辛酸。我国在1965年独立以后,一直到1980年代,国家音乐版权的管理还是由英国的演出版权协会(Performing Right Society,简称PRS)主导,这其实也无可厚非,1819年英国爵士史丹福莱佛士到达新加坡开埠,作为英国政府殖民地的新加坡,虽然在1965年独立了,英国国防力量,英国司法制度,英国教育体系,英国文官体制在不同年代,依然影响着我们,这需要有个过渡时期。

当时担任国家剧场写曲人协会(新加坡作曲家协会前身)创会秘书而又是亚洲作曲家协会第六届大会主办人的我,被PRS委任为新加坡音乐版权报告书的撰稿人,当然,作为新谣的推动者之一,同时又是日本音乐集团的一员。我“叛逆”而又义不容辞地接受委派,出席了这个我国政府并不支持和认可的国际会议。

回想在1980年代,我国政府对有关音乐版权的问题,并不乐意去面对,因为这意味着国家与国民要将可观的音乐演出及音乐录制的版权费用,付给国外的音乐版权机

1983年初冬,我坐上了飞往日本东京的日航班机,作为民间代表,出席了世界音乐著作权大会,会上宣读了新加坡音乐版权报告书,正式地在国际音乐版权的地图上插上了我们的红白星月国旗。新加坡绝对不是音乐文化沙漠!

我曾经叛逆,而叛逆的对象,是我亲爱的祖国——新加坡。

当时在新加坡负责PRS业务的经理是南大毕业的庄惠娘学姐,拥有家国情怀的她,深知新加坡人该拥有自己音乐文化版权的意义,不单是知识产权和金钱利益的关系,而是维护国家文化尊严,从而塑造国民的文化共识与认同。

构,以新加坡建国时期的经济发展规划,这是个不对等的交易,我们并没有足够的音乐作品可以向国际收取版税,所以官方向来不参与有关音乐版权的国际会议。

其实这也解决了由官方出席的尴尬,出席了就得认可当时不利于国家利益的版权条款。作为民间代表,我自在地在大会上宣读国家报告,向国际音乐社会谦卑地发出第一个讯息:新加坡有自己的音乐文化,我们不是文化孤岛。

惠娘是位学贯中西的知识分子,能游走在英国PRS总部,面对那些以“后殖民”姿态来对待我们的英国老总和我国勤奋的音乐工作者之间,同时她也了解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利益的立场。我们毕竟是新加坡人,要以新加坡政府的立场为依据。支持本地作曲家和新谣成为了她工作的重点,只要有足够的本地原创,我们在国际音乐版权的谈判才能挺直腰板。

新加坡人的国家文化,是有别于各民族的母族文化。我们的文化就应该跟中国、印度、马来西亚和欧美的不一样。不同植物的根,接枝后在这片土壤长出璀璨夺目的万代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