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商务及经济局局长邱腾华指出,目前香港的版权制度较国际发展落后逾10年,2014年版的条例修订曾在立法会法案委员会通过,以此为基础重启谘询是好的起点。
香港特区政府昨天(11月24日)就修订《版权条例》展开为期三个月的公众咨询,建议将侵权行为列为刑事罪行,但戏仿、讽刺、模仿、评论时事等可以获豁免。但有政党担心当局的定义不清晰,网民容易违反法律。
采取措施限制侵权活动 仅须承担有限法律责任
香港的网络资讯发达,但港府在2011年提交《2011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建议规管在YouTube、面簿等转播侵权作品。根据草案建议,二次创作或翻唱作品并未获豁免,政府也可以绕过版权持有人作检控,被网民称为“网络二十三条”,最终未能在当年会期内审议。
平时在网络上做节目的教育工作者梁思韵接受《联合早报》访问时表示,一直以来,网民都很担心二次创作被会视为侵权犯法。当局这次做了改善,释除了部分疑惑,但必须加强宣传。
她说:“很多老师在教学,以及学生互相交流之间,不时会有一些二次创作,这些行为是否犯法呢?政府要清楚说明白。”
对于有声音担心修例会阻碍网民二次创作,邱腾华指出,这次草案已经新增了三项豁免,强调法例既要保护版权持有人的权益,也要尊重表达和创作自由。
冼卓岚也关注,包括角色扮演在内的二次创作,并非是戏仿或讽刺,纯粹是模彷漫画人物及角色,日后这类创作可能也会有法律风险。
2014年,港府再将草案提交上立法会,但将戏仿、讽刺、滑稽、模仿、评论时事等纳入豁免范围,翻唱歌曲、改词创作则不获豁免。当时民主派持续在立法会拖延;同年4月,立法会经历多次流会,最终港府撤回条例。
港府这次修订版权制度的草案,是以2016年当局撤回的《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为基础,主要立法建议涵盖五个范畴,包括赋予版权拥有人科技中立的专有传播权利、制定侵权行为刑事责任、新增两项法定因素,供法庭决定是否在涉及侵权的民事案件中,判版权拥有人额外损害赔偿。
邱腾华指出,当局过去曾进行三次相关大型咨询,分别在2011及2014年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但立法程序均未能在当届立法会会期届满前完成。他对于香港版权制度落后超过10年感到非常可惜。
他说:“国家提出支持香港发展成为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香港版权制度目前已落后国际发展形势,有需要急起直追。”
港府这次修订版权制度的草案,是以2016年当局撤回的《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为基础,主要立法建议涵盖五个范畴,包括赋予版权拥有人科技中立的专有传播权利、制定侵权行为刑事责任、新增两项法定因素,供法庭决定是否在涉及侵权的民事案件中,判版权拥有人额外损害赔偿。
不过,民主党资讯科技政策发言人冼卓岚认为,当局应该列出哪些用途才可获得豁免,而不是等到有诉讼出现才厘清。他担心市民会因为未能清楚了解风险,为免误堕法网而限制创作自由。
至于当局豁免戏仿、讽刺、滑稽及评论时事的作品,但不会列明定义,邱腾华解释,透过法庭根据常理去判断相关字眼的定义,是最合适及公平的做法,不会存在不公。
修例同时增订“安全港”条文,订明联线服务提供者在符合若干条件下,包括在获告知其服务平台上有侵权活动后,采取合理措施限制或遏止有关活动,只须承担有限法律责任。
修例也新增多项豁免行为,包括戏仿、讽刺、评论时事,以及图书馆、教育界网上授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