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新中两国都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措施。在新加坡,知识产权诉讼现已被集中在高庭审理,且随着新条例在去年4月1日生效,某些价值较小的知识产权纠纷(例如,要求索赔金不超过50万)程序不但被简化了,费用也更低。目标是为特定的知识产权索赔建立一个更具包容性、更迅速和成本相称的机制。而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也将违反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金额定为实际损失的一到五倍。

两国合作方面,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持续通过中新广州知识城(SSGKC),进行知识产权知识和人才方面的交流,以此加强各自国内的知识产权发展。

知识产权纠纷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侵犯商标、版权和设计,以及商业秘密侵权等。德尊(新加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和争议解决董事许君宁表示,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有更多人为自己的商标、设计等申请专利,紧跟其后的是纠纷数量的增加,这是一个全球趋势。

“导致海事争议大幅增加的因素包括冠病疫情、俄乌战争、国际航运市场波动、全球经济放缓,以及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谈到解决方式,张律师则表示,现今有更多人选择通过仲裁和调解来解决纠纷。这是因为仲裁具有保密性,程序更为灵活。此外,仲裁和调解也因为《联合国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和《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即新加坡公约),能够更有效地获得跨境执行。

谢律师说,解决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争议通常需耗费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采取争议预防机制也是另一种有效的策略。新加坡基础设施争议管理准则就是针对此类项目所拟定的,可以有效管理和解决这些纠纷。

基础设施项目争议,除了通过诉讼、仲裁和调解来解决,还能够通过什么方法在争议未发生前,就进行预防?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加,新中两国司法界对此各采取了哪些举措?联合国公约对海事业者带来什么益处?

该论坛由新加坡律政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中国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联合主办。

至于调解,则是第三方调解员在纠纷各方之间沟通信息,促成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一致协议。相较于仲裁和诉讼,调解的重点在于双方达成解决方案的共识,而不是对错。

延伸阅读

其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亚洲区执行董事张逸伟表示,全世界的海事纠纷在2023年的总数,至今已达到七年来最高。

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是跨国项目,通常规模较大,并需耗费很长时间和经费才能完成,复杂程度可想而知。

本届论坛举行在即,新加坡的三名与会专家率先与《联合早报》分享他们的见解。

第二届中国—新加坡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论坛邀请我国最高法院转型与创新总监(司法机构)陈建伟(中)和Dentons瑞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清龙(右),同身在北京的中国驻马来西亚前大使黄惠康博士,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刘敬东博士(不在图中),展开线上讨论会。新报业媒体华文媒体集团社长李慧玲(左)主持。(谢智扬摄)

【本文由新加坡律政部呈献】

他指出,虽然全球供应链正逐步走出疫情疫情的阴影,但是整体经济展望并不乐观,因此大家都不太愿意消费,这也导致许多生意的盈利受到影响。当出现问题时,企业会更迫切地向对方索取赔偿。

“设置争议解决委员会将能帮助双方及时为争议找出解决方案,并避免导致更大问题的出现或滚雪球效应。”

她也提到,为应对与科技发展相关的法律纠纷,新加坡成立了专门法庭,也不时在探讨法律修订和审理形式。以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SICC)为例,现已采用结合国际仲裁和本地诉讼的混合模式,也请来精通科技类案件的知名国际法官参与。

基础设施项目可考虑采取争议预防机制

由于一些跨国基础设施项目涉及多国政府和官方机构,一旦出现争议,通过中立的第三方机构解决会是较好的选择。

与时并进应对知识产权纠纷

来自新加坡和中国的法律与司法界专家将于本月20日举行的第三届“中国—新加坡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论坛”上,就上述三大课题进行讨论。

解决争议的方式有三种——诉讼、仲裁和调解。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争议,由法院行使审判权。仲裁是通过达成协议,自愿约定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审理,由仲裁员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

新加坡立杰律师事务所公司和非诉讼业务部区域主任谢锦发表示,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如电力、机场和铁路项目等)往往建设过程冗长,难免会出现各方未必能预见的情况和争议。

海事争议大幅增加

此外,刚于9月签署的《联合国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效力公约》(即北京公约),也保障了船东及其债权人等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相信在正式生效后对促进国际航运及国际贸易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至于知识产权争议的解决方式,许律师则说:“以往人们都认为这类纠纷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但是现今,已有越来越多人愿意采用仲裁和调解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