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执法机构和单位包括各大警署、交通警局、刑事侦查局、商业事务局、贪污调查局及中央肃毒局等。
如果担保人无法支付被充公的保金,法庭可下令扣押担保人的资产。要是售卖资产所得仍达不到被充公的保金额,担保人可面对最长12个月监禁。
我们常常从电视剧里听到“保释”(bail)这个词,这样的对白一般会出现在嫌犯被带去警局问话,或者上庭面控之后的场景。
会按时出庭或报到,否则保金很可能“打水漂”。
贪污调查局相信是本地首个推出电子保释系统的执法机构。当局在去年11月开始试行新系统,邀请10对担保人与嫌犯使用并给予反馈。
贪污调查局推出本地首个电子保释系统
——已故前大法官杨邦孝
官员和担保人的介绍说明,了解申请保释有哪些须知事项。
以一般的案件来说,执法单位通常不会定下高数额的保金,而担保人只须出示身份证,就可证明自己有能力当担保人。
个案:上网延长保释期省却不便
担保人必须是21岁以上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不是破产人士,也没有面对刑事控状。当局会根据情况判断潜逃风险,决定担保人是否为合适人选。
早前申请延长保释期的手续较为繁琐,担保人和嫌犯必须同时前往贪污调查局总部,递交文件才能完成申请,这一来一往可能耗上一小时左右。
接下来,当局会继续探讨如何借助科技改善流程,也期待能与其他执法机构携手合作,进一步开发电子保释系统的潜能。
美芳说,每次去办手续前后只需约两个小时,无奈因为只能在办公时间去,只好告一天假。“有时候我会尝试联络当局,要求趁中午休息时间过去,他们会尽量帮忙安排,如果不行的话就没办法。”
也可向嫌犯发出保释(agency bail)。
此外,若嫌犯在被控上庭前已获执法单位批准保释在外,日后就算上庭,法官可按情况决定是否允许直接延长保释,或转换成法庭保释。
她说,第一次使用系统时,两人提交申请后,仍继续收到当局发来的短信和电邮提醒他们申请延长保释期。“过后当局询问反馈时,我向他们提出这点,下一次使用时就没再出现同样问题,整个过程非常方便。”
作为担保人,必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担保人的责任在于确保嫌犯按时报到,获执法单位批准保释在外的嫌犯若潜逃,担保人就会为此“遭殃”。
贪污调查局预计每年处理约3000次延长保释期的申请,一般上保释期介于一个月至三个月,这意味着担保人和嫌犯在这期间就须申请延长保释期。
去年底,当她获知有了新的电子保释系统时,马上答应参与试行计划。“只要我和家人约好时间一起登录网站办理申请,很快就能够完成,之后也会收到当局电邮通知结果。”
担保人负有很重大的法律责任,确保受保释者如期出庭,除非担保人有非常特殊的理由,能解释他们何以无法尽责,否则保金得被悉数充公。
嫌犯还未被控上法庭时,亲友替他办理的是执法单位的保释,旨在确保嫌犯依时到单位报到协助调查工作,他日如有需要,则须确保嫌犯上庭面控。
行动管理(外勤与枪械)人员的其他职务包括管理枪械、军火和其他行动装备,以及支援搜捕行动等。
由此可见,除非理由非常特殊和合理,保金才能避免被充公,比如嫌犯突然病逝或自杀身亡,涉及其他刑事案再度被捕,甚至是在上庭途中遇上车祸或意外。
这时,担保人(bailor or surety)须带上文件赶去办理保释手续,保证嫌犯或被告获保在外时,
担保人肩负重大法律责任
担保人可申请卸下责任
为确保担保人和保释者对申请一事都知情,美芳指出,申请过程中系统会将一次性密码发送至对方的手机号,让他们互相交换填进系统。
此外,这类申请由贪污调查局行动管理(外勤与枪械)人员轮流处理,每个工作日会有一两个人值班。“以前每份申请须花20分钟左右处理,有了电子系统,这些同事可更专注于执行其他职务。”
陈彩云指出,策划过程中最大的挑战在于法律层面,团队须咨询总检察署的意见,确保申请手续不会因此出现任何法律漏洞。
由执法单位发出的保释和法庭保释有什么不同?随本期《说法识法》一探究竟,也听听贪污调查局
两年前,11名来自不同部门的贪污调查局人员着手策划推出电子保释系统,探讨将多年来面对面处理的申请手续转移至网络平台。
参与其中的陈彩云(42岁)加入贪污调查局已有20年,当时她在调查政策组担任高级助理司长。
作为担保人的她受访时忆述,该名家人的保释期从最初的一个月,之后延长至两三个月。由于每隔一段时间就须到贪污调查局总部申请延长保释期,所以她常须要请假。两人虽然同住一屋檐下,平日都得上班,为了互相配合时间,总会产生诸多不便。
说法识法
目前,保释期将满的担保人和嫌犯会提前收到贪污调查局的提醒短信,上面附有电子保释系统的链接,鼓励他们上网完成申请。总部的值班人员也会向前来延长保释期的人,解释如何使用新系统。
执法单位会发出警方紧急公报(Police Gazette)追捕嫌犯,针对担保人的案件也会交由国家法院审理。届时担保人将被传召上庭(bailor or surety to show cause),向法官解释为何嫌犯没依时报到,他又为何无法确保嫌犯出席,以及保金为何不应被充公的理由。
39岁女行政人员美芳(化名)两年多前突然接到家人来电,要求她前往贪污调查局办理保释手续,她马上带着文件赶去总部。
已故前大法官杨邦孝在1996年处理一起案件,下令充公一对夫妻担保人的8万元保金时,说了这样一番话:担保人负有很重大的法律责任,确保受保释者如期出庭,除非担保人有非常特殊的理由,能解释他们何以无法尽责,否则保金得被悉数充公。
新系统节省人力
实际上,除了比较广为人知的法庭保释(court bail),若调查工作尚未完成,警方和其他执法单位
另一方面,如果调查工作已接近尾声,当局可将嫌犯控上法庭,这样一来,嫌犯的身份就会成为被告,他的亲友所办理的将是法庭保释。
不过,在尚未结案前,若担保人想要卸下这方面的责任,可向当局表明意愿。嫌犯须在下一个报到日期前,另找一名合格担保人,找不到的话就会交由推事(Magistrate)处理,而嫌犯在处理好保释前或须被还押。
她受访时说,案件尚未完成调查前,亲友作为担保人一般不是调查对象,却每每须和嫌犯一同去总部办理延长保释期的申请,单单凑时间请假就是个难题。
为尽量简化保释手续,贪污调查局最近推出本地首个电子保释系统,只须五分钟就能在网上填好所需资料,申请延长保释期。
除了配合推进公共服务转型,陈彩云说,目前正值冠状病毒疫情肆虐之际,新系统也有助于尽量减少人与人之间的接触。
一般上,各单位查案时,须有足够理由与证据相信某人犯下刑事罪,才可扣留这名嫌犯。如果有关证据不足或调查工作仍在进行,当局就须准许嫌犯保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