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打算抗辩的黄志明与谢成兰在审讯中途决定认罪,分别承认三项抵触防止贪污法令的控状,另有两项贪污控状交由法官下判时考虑。

至于辩方称黄志明接受“好处”是因为他与谢成兰是“好朋友”,控方对此驳斥,两人最多只是有花天酒地的共同兴趣,而非拥有什么深厚友谊,这无法成为减轻刑罚的求情理由。黄志明与谢成兰目前已在狱中服刑。(人名译音)

两名被告也通过各自的代表律师提出上诉,要求减短刑期。大法官梅达顺听了控辩双方陈词后,决定择日做出上诉裁决。

宏茂桥市镇理事会前总经理受贿被判监27个月,控方认为此刑罚严重不足,上诉至高庭吁大法官判被告多坐21个月牢。控方指被告与承包商的贪污行为损害民众对市镇会的信任,甚至导致居民可能得接受较劣质设施的风险,法庭必须给予更重的刑罚。

谢成兰行贿的形式包括替黄志明把2万7796元款项汇给他的情妇、提供1万3500元的买车折扣,以及支付黄志明上夜总会与酒店等3万4000余元的娱乐消费。谢成兰和他的公司在行贿期间获得市镇会数份合同,总额达980万元。

控方昨天早上通过视讯聆讯向高庭提出上诉,要求把市镇会前总经理黄志明(59岁)的刑期从27个月加重至48个月,即四年;至于承包商谢成兰(64岁),控方则要求把他的刑期从现有的21个月加重至44个月。

昨早,黄志明与谢成兰分别通过代表律师何贝旋与图莱辛甘要求减刑,黄志明吁大法官判他坐牢11至14个月即可,谢成兰则要求把刑期减至17个月。但控方反指国家法院法官在判刑时,没有充分考虑许多加重刑罚因素,导致现有刑罚过轻;两名被告的刑罚应该加重,才足以反映他们的罪行。

两被告要求减刑

控方指国家法院法官在判刑时,没有充分考虑许多加重刑罚因素,导致现有刑罚过轻;前总经理和承包商的刑罚应该加重,才足以反映他们的罪行,大法官将择日裁决。

这起贪污案发生于2014年至2016年,当时担任宏茂桥市镇会总经理与秘书的黄志明,接受谢成兰和他两家建筑承包公司的贿赂将近两年,受贿金额达8万6141元。

除了被判监禁,黄志明也须缴付2万3398元9分罚金,作为交出他在犯罪过程中所取得的好处。

主控官江可悦副检察司指出,身为市镇会总经理与秘书的黄志明被委予“高度信任与自主权”,然而他与谢成兰的贪污行为损害了民众对市镇会的信任,甚至导致居民可能得接受较劣质的设施与服务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