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翁逝世留下房产,女商人指,房产的租金应作婚姻资产。

根据判词,女商人拥有多样化的生意,前夫则拥有一家迷你超市,两人用公司名义及两人名义购买了数间房产,包括德惠巷、奥云路、兀兰花梨木通道的房产。

至于兀兰花梨木通道的房产,法官指男方称有三名租户拖欠租金,但没有出示证据,因此这6万5000余元须纳入婚姻资产中。

女商人指出,这些租金属于婚姻资产,房产也应当是婚姻房产。

法官指出,虽然德惠巷房产的房贷准时支付,但有些月份的租金没有存入户头,形成预期和实质租金的落差。男方有时把租金存入其他联名户头以支付其他贷款,有时存入私人银行户头,用来支付部分共同费用,再把余额存进联名户头。

称公司成立时已分居 前夫没贡献

法官指出,双方只同意用租金支付房贷以及房产相关费用,虽然男方是用租金支付其他房产的费用和女佣薪资,但他没有权利那么做,因此德惠巷房产租金有15万元,应该被列入婚姻资产。

针对奥云路房产,法官则无法判定是否存在落差,但男方出示的银行转账记录和支票显示,租金确实不足支付房贷,法官因此不把26万元算入婚姻资产。

夫妻两人将房产出租,再用租金支付房贷及其他费用,前夫负责收租及续约事宜,并把租金存进两人的联名银行户头。

法官认为双方投入的创业资金相似,但女方有更多经商经验,两人2007年合开的生意,于2017年发展成12家分店。当时女方还在为娘家的家族生意工作,法官认为男方尽可能协助业务,帮忙收租和更新租约的协议,意味女方过去几年更深入涉及生意的运营。

指已故家翁房产租金应列婚姻资产

针对德惠巷房产,女商人指一共少了22万7309余元租金,但前夫称租金已入账,每月的房贷都按时还清,否认将租金用于个人开销。

法官也指出,女方的多数时间用于管理生意,男方则照顾三名小孩的教育和需求,最终判女方获得59%的婚姻资产,男方则获得41%婚姻资产,以及孩子的抚养权。

前夫则认为,双方平等做出贡献,之前是因为对方威胁要离婚并退出所有生意,为了挽救婚姻,才自愿放弃所有权。

法官指出,男方虽然在2009年继承房产,但房贷是用婚姻期间收取的租金来支付,意味部分房贷是在结婚时偿还,因此判其中14万余元为婚姻资产。

女商人和迷你超市老板离婚,指对方收取三间房产的租金时,少存了55万元入联名户头,前夫否认私吞,法官查看记录后,判前夫需要将21万多元租金,列入婚姻资产。

女商人也指奥云路及兀兰花梨木通道的房产租金,分别少了26万余元及6万5000余元;前夫则称,奥云路的租金不足以支付房贷,反而需要倒贴钱。至于兀兰花梨木通道的房产,前夫说,有时没有租户,无法以租金支付房贷。

但法官指出,两人在2007年和好,2005年成立的公司仍持续运作直到去年1月30日关闭,另一家公司的创业资金来自两人的生意,因此分别把8万余元及15万元纳入婚姻资产。 

前夫称为挽救婚姻 才放弃生意所有权

分配两人合开的生意时,女商人称贡献较多,而前夫的贡献早就获得赔偿。女商人透露,早前支付男方5万元,让他放弃生意的所有权,因此所有利益应该归属自己。

最终,法官判女方获得65%的生意利益,男方则获35%。

女商人称为生意投入更多心血,前夫解释是为了挽救婚姻才自愿放弃所有权。

后来两人离婚,并于2019年12月23日取得临时裁决。女商人称部分租金未存入联名户头,要求前夫将这些租金款项也列入婚姻资产。

根据文件,前夫拥有金文泰道一处房产,他解释说那是父亲于1990年所购买,但父亲在2009年过世,他和母亲自然成为共同屋主。由于房贷尚未付清,两人用房子的月租8000元来支付4000元房贷,余额则用于私人开销。

女商人称,公司在2005年成立,当时两人已经分居,所有贡献都来自她一人,前夫没有任何贡献。另外,另一家公司是在临时裁决出来后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