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报道,请翻阅2024年8月12日的《新明日报》。

被告陈乐嘉(19岁)共面对17项包括抵触贪污、贩毒和严重罪案(没收利益)法令、电脑滥用法令以及杂项(公共秩序和滋扰)法令的控状。控方以其中五项提控他,余项由法官下判时纳入考量。

被告当时和女友在一间公寓同居,他为了赚钱付房租,同意接下这份工作,事后被加入Telegram通讯平台的群组,依照犯罪团伙成员的指示行事。

根据案情,被告会收到犯罪团伙寄来或交给他的银行卡,并从群组收到有关提款数额、银行一次性密码以及会面交钱的地点等指示。

自2023年8月起,被告与一名马来西亚同伙轮流为犯罪团伙当跑腿,被告星期四到星期六进行提款“工作”,同伙则在被告没工作时,接替他进行提款。

另外,被告也跟邝嘉权共谋,未经允许登入四个银行账户98次,取出35万7680元。被告从中赚取3000元到4000元,并把所有费用花在个人开销上,并未进行赔偿。(人名译音)

为赚钱付公寓房租,19岁青年经前邻居介绍当上犯罪团伙跑腿,和同伙“轮班”,按指示前后提钱407次,涉及的赃款近164万余元,星期一(8月12日)早上被判21个月缓刑监视。

案情显示,被告在2023年8月透过前邻居邝嘉权(22岁)的介绍,成为以柔佛为基地的犯罪团伙跑腿。被告的职责是使用犯罪团伙提供的银行卡,从不同提款机取出现金。

延伸阅读

调查显示,被告以及马国同伙分别从27个银行户头进行407次的提款,取出高达164万零160元现金。其中有29万3755元和诈骗案受害者有关,这些受骗金额通过16个银行户头被转走。

虽然被告被要求提出巨款,有理由相信那些钱或是诈骗赃款,但他却还是持续当跑腿。

每当被告完成一组提款,他就能和邝嘉权从提款数额抽成1%,两人会平分这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