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项控状也附上特委会听证会的相关摘录。不过,法官日前提出,他没有在听证会摘录中读到控状指毕丹星对特委会所说的具体虚假证词。
法官:控状符合法律要求 没有对毕丹星造成不公平
毕丹星涉嫌作伪证案于10月14日在国家法院开审。控方完成举证后,辩方在庭上说会针对第一项控状,提呈无须答辩的陈词。不过,辩方之后在呈堂书面陈词中,将立场改为毕丹星对两项控状都无须答辩,因为这些控状“从一开始就无法成立”。
法官同意控方的立场并决定不修改控状。他在裁决中解释,现有控状符合法律要求,足以让被告明白他被指控的内容是什么,因此没有对他造成任何不公平。辩方也没有表示不明白或对控状内容感到混淆。
对此,控方在书面陈词中回应,毕丹星的证词有多处出现虚假内容,而且他在不同时候回答特委会的问题时,使用了不同字眼,但意思都相同。因此,本案控状旨在列出毕丹星作出虚假证词的大意。
控方早前表明立场,毕丹星若罪成,控方将要求法庭对每项指控处以罚款。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向国会特委会给伪证者可被判罚款最高7000元,或监禁最长三年,或两者兼施。
陈乐熊法官星期二(11月5日)上午指出,促使他做出这个裁决的证据还包括盛港集选区前议员辣玉莎发给工人党前干部的手机短信,以及其他控方证人如刘程强、罗佩颖和纳登所给的佐证。
考虑到辣玉莎和毕丹星的说辞有出入,以及在辣玉莎首次向国会撒谎后,毕丹星没有采取行动让她澄清谎言等,法官认为现阶段有足够证据支持本案控状,裁决工人党秘书长毕丹星向国会作伪证的表面罪名成立。
毕丹星面对的第一项控状指他向国会特权委员会谎称,在2021年8月8日,他告诉辣玉莎必须在“某个时候”向国会澄清关于陪性侵案受害人上警局报案的谎言。第二项控状指毕丹星2021年12月10日和15日向特委会供证时,谎称他同年10月3日与辣玉莎见面时,向对方表达了若国会隔天提起事件,她就要澄清谎言。
辩方律师安德烈说,尤其是第一项控状,控方提呈的证据是“如此不可思议,以致没有任何合理的人会接受为真实”。再说,控方也没有在两项控状中说明,到底毕丹星是对特委会的哪些问题给了假证词。
至于为何裁定毕丹星表罪成立,法官考虑到辣玉莎的庭上证词与毕丹星的说法有出入,以及控方提出的其他佐证,例如辣玉莎于2021年8月8日见了毕丹星、林瑞莲与费沙后,马上发给两名工人党前干部罗佩颖与纳登的手机短信内容。辣玉莎在这则短信中称,工人党领导同意“把事情带进坟墓”。同时,法官指出,其他控方证人罗佩颖、纳登与刘程强的庭上证词内容,也是促使他做出表罪成立裁决的其中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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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如果毕丹星的立场是,法庭不应凭字面意义来解读他在听证会上的证词,“那被告就应该上证人栏阐明立场,向法庭说明还能有什么其他诠释”。
另外,法官考虑后决定,不修改两项控状的内容。他同意控方所提出的,控状综合毕丹星在特委会听证会上的证词大意即可,不必把具体问答逐字逐句列入控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