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组织法修正草案,港媒引述分析人士指出,草案授权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中国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可以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包括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共37条,当中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职权相关规定、完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相关规定,以及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等。
《星岛日报》引述分析人士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往只可任免国务院部委首长等部级官员,但修改组织法后,副总理、国务委员、军委副主席、军委委员也可以任免。按不成文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常两个月召开一次,有特殊需要也可随时加开会议,这意味着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国务院领导层可以随时出现变动。
《星岛日报》指出,这项修改扩大了人大常委会的任命权限。根据目前的中国宪法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等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根据王晨的说明,在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方面,为了保证国家机构正常有序运转,根据宪法的规定和精神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增加规定: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可以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可以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修正草案第二十五条)。
据人民网报道,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上周五(5日)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他表示,修改完善全国人大组织法,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坚持党对国家各项工作全面领导的重要举措。
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委员长会议、国务院总理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国务院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