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法院一审宣判《此间的少年》构成不正当竞争,认为《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并未侵害金庸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但在图书出版、策划发行领域与金庸存在竞争关系,违反了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金庸、江南、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均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外界认为,同人作品的出现是大众主动参与文化创造的表现。当大众不再简单地充当信息的接受者时,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对信息进行加工,体现了大众对文化权利的追求。而且大规模同人作品的出现,也进一步推动了原著在市场上的销售。
金庸随后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他的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销毁库存图书;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江南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出版纪念版造成的经济损失100多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有律师曾说,如果从知识产权保护和鼓励创新的角度来讲,有自己完全的知识产权创作在其中的作品肯定比“傍名牌”更好。“如果一定要借鉴、引用,或者说向作者致敬,那至少应征得作者的同意。”
据报道,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江南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法院还明确《此间的少年》如需再版,则应按再版版税收入30%支付经济补偿。
香港知名武侠小说作家金庸生前起诉中国大陆作家江南抄袭其小说人物的“同人作品案”,终于迎来终审判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判决,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江南赔偿188万元(人民币,下同,约36万新元)。
综合《每日经济新闻》、《大公报》报道,金庸在2015年发现,江南于2001年开始创作的“同人作品”《此间的少年》所描写人物的名称,均来源于他的《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其作品实质性相似。
此外,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对《此间的少年》存在的侵权情形未尽审查职责,金庸认为应承担连带赔偿和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同人作品,是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作品。同人作品一般是以网络小说为载体。
金庸认为江南抄袭其作品中的经典人物,在不同环境下量身定作与其作品相似的情节,改编其作品后不标明改编来源,擅自篡改其作品人物形象,侵害了他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同时,他的作品有很高的知名度,江南盗用上述作品独创性元素获利巨大,妨害了他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金庸于二审期间去世,其遗产执行人林某怡作为上诉人参加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