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还说,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依法取得书面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的除外。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共列出25条规定,涵盖人脸信息的使用范围、信息采集场景和监督检查等。
此外,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或者存储超过1万人人脸信息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
对于信息采集场景,意见稿提到,旅馆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及其他可能侵害他人隐私的场所不得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
意见稿提出,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
同时,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显著提示标识。
意见稿最后提出,网信部门会同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人脸识别技术使用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履行备案手续,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限期整改。
中国国家网信办星期二(8月8日)发布公告,向社会就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以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
意见稿还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分析个人种族、民族、宗教信仰、健康状况、社会阶层等敏感个人信息。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也不得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作为出入物业管理区域的唯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