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公司辩称,王先生是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工作群里沟通信息属于正常工作交流,而且王先生接洽相关事务后,并不需要他亲力亲为,所以王先生不存在加班行为,公司不应该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最终经过核算、综合考虑王先生的工资情况、职务要求、加班频率、时长、内容等情况,法院今年7月在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王先生加班费5000元。
据极目新闻上星期五(9月22日)在微博发布信息,王先生(化姓)于2021年5月开始就职于某团购公司,并在2021年11月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因发生劳动争议,王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并于今年3月将公司告上了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共计8万余元。
报道称,王先生的每月工资为1.6万元,每天工作八个小时。他在入职以后经常要使用微信回复公司信息,处理工作事务。他称,自己有时需要开会到凌晨两点,每天几乎处于24小时待命状态。
不过,王先生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在二审维持了原判。
武汉一名男子因长期下班后需用微信处理工作,将前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共计8万余元(人民币,下同,约1万4974新元)加班费。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加班费5000元。男子的公司提起上诉后,法院在二审维持了原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从王先生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他存在利用休息时间回复工作相关问题,该回复超出了简单沟通范畴,需要王先生进行问题处理,应当认定王先生存在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