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要求,区议员需要每年向区议会主席提交工作报告,阐述该年度的工作重点。有关报告须在报告期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并存放于区议会秘书处,供市民查阅。

港府星期一(12月18日)在新闻公报中,公布《区议员履职监察制度指引》(简称《指引》)和修订后的《区议会常规》(简称《常规》)范本,以进一步加强区议员的问责性和增加其工作的透明度和优化区议会及其辖下委员会的程序,确保行政主导。

《指引》也列出对区议员其他工作指标和规定,包括参与区议会每周举行一次的会见市民计划,按区议会主席同意的轮值表,亲身在区议会办事处当值;每年亲身参与不少于六次由当区民政事务处主办或合办的活动,形式不限;在上任的三个月内成立最少一个地区办事处(包括与其他议员组成的联合办事处)等。

根据《指引》,区议员每年在区议会大会或辖下委员会/工作小组会议的出席率均不得低于80%。如区议员连续四个月没有出席有关区议会的会议,而又没有在这四个月内取得区议会的同意,则该议员即丧失在其余下任期中担任议员的资格。

香港特区政府公布指引,要求区议员每年会议出席率不可低于80%。

《指引》也设有负面行为清单,包括阻碍区议员进行会议、侮辱其他议员或官员、阻挠他人离开或进入会议、未有利益申报等。《指引》详细列明对于表现欠佳或作出违规行为的区议员作出调查的程序、上诉机制及相关罚则,确保每一位区议员能尽忠职守、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