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中国氢碘酸产业申请,中国商务部去年10月15日发布公告,决定自去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中国商务部星期二(10月15日)在官网公告,该部2018年10月15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8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五年。其中美国公司税率为123.4%,日本公司税率为41.1%。
中国商务部公告,将对源自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继续征收五年的反倾销税。
中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自今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五年。所征收的税率与2018年发布的公告相同。
中国商务部复查后裁定,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氢碘酸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相关规定,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