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词显示,起诉人是陆建勋,他父亲于2010年11月21日过世,遗产由他姑姑陆秀枝执行。

起诉人不接受叔叔陆顺锡的说法,入禀法庭起诉姑姑陆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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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陆秀枝在审讯还未完结时过世,她的丈夫被指定为代表。

法官在判词中表示,答辩人一方以非法理由为立场,站不住脚,因为这让破产者从欺骗债主中获利,陆顺锡也没有向受托人坦诚自己名下还有股票。(人名译音)

陆秀枝之所以留下20万9357元,原因是起诉人的两名叔叔在2002年间,曾将股票转让给起诉人父亲。起诉人的一名叔叔陆顺锡称,他当时面临破产,为了不让名下股票落入债主手里,决定转让,因此股票只是交由起诉人父亲保管而已。

起诉人在过世前五天立下遗嘱,将名下股份留给起诉人。遗产执行人陆秀枝过后将股票变卖,换成现金,将18万9357元交给起诉人,但保留了另一笔20万9357元的款项。

男子称,原可继承亡父价值20万9357元的股票,但叔叔却称那是自己破产时暂时转让出去的。为此,男子起诉遗产执行人,最终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