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马来西亚近来发生多起涉及侮辱受害者身材的网络霸凌事件已经引起警方关注。警察总长阿都哈密表示,所有诅咒、侮辱和辱骂个人身材的行为都是刑事罪。警方可援引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刑事法典和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对付涉案者。

阿都哈密接受《阳光日报》访问时指出,根据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a)条文,任何人发表威胁、下流、虚假、恐吓或冒犯言论,意图滋扰、欺凌、威胁或骚扰他人,一旦被控且罪名成立,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约1.6万新元)或一年以上监禁或两者兼施。

一名女宣誓官苏哈妮占日前向警方报案,指一位网红艾拉在面簿使用粗鲁的言辞取笑其身材。艾拉上周二已在面簿公开道歉。

马国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主席法德鲁拉苏海米则表示,委员会将协助警方,调查任何接获的技术性投报。“任何人在社交媒体成为身形侮辱的受害者,在通报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前,都必须先向警方报案。”

他说,若在刑事法典509条文(蓄意悔辱他人)下被控者,可面对坐牢最高五年。至于在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第14条文(侮辱行为)条文下被控者,可面对罚款不超过100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