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上诉聆审今日进入第三天。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去年7月28日裁定纳吉所面对的7项控状罪名成立,判处监禁1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纳吉不服所判,提出上诉。

哈威德吉星指出,第49名控方证人洪素玲的供词是不能被接纳的传闻证词。他说,在2019年11月11日的表罪成立判决中,承审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指第37名控方证人Ihsan Perdana私人有限公司(IPSB)董事经理三苏安华苏莱曼应洪素玲的要求,将IPSB公司的4200万令吉转入纳吉的帐户,而洪素玲则是根据阿兹林的指示行事。

上诉庭三司之首阿都卡林在庭上询问辩方律师哈温德吉星:“刘特佐并非SRC国际公司的人,为何他把钱汇入纳吉的户头?”

哈威德吉星指出,尽管已就这部分陈词了,但承审法官仍未解决洪素玲供词的可信度问题。“后者的口头证词和书面证词不一致,因此其证词被认为缺乏可信度。”

他说,在2019年11月11日表罪成立的判决中,是依赖于洪素玲的供词,即阿兹林涉及有关资金交易,并推论纳吉对4200万令吉的交易知情。

2019年7月16日,第49名控方证人前一个马来西亚人民基金(YR1M)首席执行员洪素玲曾在高庭供称,指阿兹林指示把4200万令吉汇入纳吉在大马银行(AmBank)的两个私人账户,作为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用途。阿兹林于2015年在直升机坠毁意外中丧生。

他指出,洪素玲的证词是不能被接纳的传闻证词。在洪素玲的供词中,指阿兹林涉及该笔资金交易,这番供词是难以置信的。

阿都卡林也进一步问哈威德吉星,为何刘特佐这么有权力(汇钱),对此,哈威德吉星表示不知道。

虽然如此,但承审法官未能正确评估第49名控方证人证词的可信度。”

哈威德吉星今日在上诉庭陈词时指刘特佐促成4200万令吉资金流入纳吉的银行账户,而非(纳吉已故私人秘书)阿兹林。

(早报讯)马来西亚上诉庭今日(4月7日)续审前首相纳吉涉及一马公司旗下SRC国际公司洗钱案的上诉,纳吉的代表律师哈威德吉星称,只有在逃的富商刘特佐才知道为何4200万令吉(约1360万新元)会流入纳吉的户头。

他说,阿兹林是通过WhatsApp联络洪素玲,但没有手机文件或WhatsApp信息证明这一点。

哈威德吉星回答:“只有刘特佐能够回答这问题。”

他指出,这与其他同期证据是相互矛盾及不逻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