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之前,另一家建筑及房地产投资公司联明控股(Lian Beng)的大股东王邦益先是以每股0.62元提出全面收购要约,过后提高至0.68元。但是,调高后的收购价仍然比每股账面净资产1.52元低了近56%。

大股东在收购价方面展开逐底竞争,进一步压低本地股市的估值,也影响交投气氛。监管机构收紧收购条例,是否能提高小股东的议价能力,从而减少低价收购的现象?

在私有化的过程中,大股东与小股东成为交易对手,双方有利益矛盾。从大股东相继以低价成功私有化的案例显示,小股东的议价能力不高,最先眨眼的往往也是小股东。

本地股市的估值偏低,不少股票的股价远低过资产净值。大股东纷纷趁股价低迷时,以低价提出全面收购,并在股权达到90%以上后强制收购,将公司私有化。这使长期持守的小股东蒙受亏损,并失去翻本的机会。

独立财务顾问威豪金融在评估后指出,收购价“不公平也不合理”,建议独立董事向小股东推荐,拒绝接受收购要约。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财务顾问的评估,向小股东作出同样的建议。

即便如此,上星期四(7月20日),冼顺庭控制的收购公司向新加坡交易所呈报,它已获得90.01%股权,并将根据收购条例实施强制收购及除牌。冼顺庭是Sysma控股的创办人,也是公司主席兼总裁。在收购前,他及儿子持有公司69.47%股权。

小股东缺乏维权意识 议价能力不高 

大股东在提出全面收购要约时,以要约价高过股票市价为饵,但也不忘警惕小股东,若公众流通股降至10%以下,股票交易即将中止。小股东维权意识低,在大股东的威迫利诱下,无奈接受低价收购。

另一方面,独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顾名思义应是保持独立的地位。但事实是,他们通常是向大股东的利益倾斜,使小股东感到无助与无力。监管当局最近对独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提出更高的要求,以协助小股东在决定接受收购要约时,能作出知情的决定。

一般上,大股东在提出全面收购要约前,已经持有高额的股权。根据公司法令,90%股权是强制收购门槛,但要约方及协同方的持股权不算在内。然而,大股东通过特殊目的公司“收购”本身在要约宣布前已持有的股权,以规避法令的排除条款,从而更快地达到90%的收购门槛。

一个多月前,建筑及房地产投资公司Sysma控股大股东冼顺庭以每股16.8分提出全面收购要约,计划将公司私有化。这个收购价比每股账面净资产23.19分低了近28%。这家公司现金充裕,在扣除净现金后的收购价(ex-net cash offer price)比账面资产低了36%之多。

总理公署部长兼财政部及国家发展部第二部长英兰妮在国会指出,大股东通过特殊目的公司提出收购要约来规避排除条款,有欠公平,特别是收购方已经持有公司大部分股权的控制股东,这削弱了少数股东在收购价方面的议价能力。 国会已经通过公司法令修正案,堵住这个漏洞。修正法令在7月1日开始生效。不过,在这之前,已经有不少大股东通过特殊目的公司提出全面收购要约,并成功地达到强制收购门槛,包括Sysma控股和联明控股的要约方。

然而,小股东是一盘散沙,利益不尽相同,行动也难以一致。上述两个私有化的例子显示,即使独立财务顾问对收购价给予“不公平与不合理”的评估,并建议拒绝收购要约,但是大股东仍然成功达到90%股权的强制收购门槛。

公司私有化受不同条例的管制,包括上市条例、公司法令,以及收购与合并准则。大股东在收购时,灵活应用不同的条例达到私有化的目的。其中,最具争议的是大股东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全面收购。

一般上,私有化的目标公司,股票交易量和股价都相当低迷。对于长期持守或被套牢的小股东而言,大股东的全面收购计划让他们有退出的机会。一些小股东宁可在公开市场脱售目标公司的股票,以减低持守的机会成本。其次,全面收购要约通常需要三四个月的时间才完成,是否能成功完成仍存有变数。如果全面收购不成功,股价及交易量可能回跌到收购要约前的水平。因此,即使收购价不合理,一些小股东仍然无奈地脱售股票。毕竟,一鸟在手,胜过两鸟在林。

同样的,独立财务顾问威豪金融指出,王邦益提出的收购价“不公平也不合理”,建议独立股东拒绝收购要约。在收购要约提出前,王邦益以及协同方持有69.56%股权。7月4日,要约方宣布,他们已获得90.14%股权,越过了90%的强制收购门槛。联明控股已停止交易,收购方正在办理强制收购的手续。

公司私有化有三个形式:一是通过自愿收购要约;二是通过协议方式;三是通过自愿除牌议案。要约方通过自愿收购要约,必须获得90%股权后,才可强制收购及除牌。另一方面,通过协议方式或自愿除牌议案私有化,要约方必须在特别股东大会获得至少75%股权的支持,而且要约方在投票时必须弃权。因此,理论上,小股东若行动一致,应有能力阻拦不合理的低价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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