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在去年11月26日以122万8000元预订了一个在登加新开盘的执行共管公寓的单位。但是他的预购却无法获得建屋发展局批准。原因是他目前所居住的组屋,要到今年1月4日才满五年,所以不具备购买第二间房子的资格。虽然我儿子提出上诉,但建屋局还是拒绝了他的申请。最后他只能放弃购买,把单位退回给发展商。

希望建屋局今后再遇到同样的申请情况,能够酌情处理,否则吃亏的是老百姓,得益的却是发展商。另一方面,发展商在不到三个月内调高售价10万元,当然是因为他们得知需求强劲。我们也知道相同的产品在不同时间的价格会有所起伏,但是没有料到不到三个月,差额如此巨大。

此后他密切关注,看发展商何时会再把项目推出市场。今年2月初同一个项目重新推出市场,但是售价已上升到133万元;也就是说在不到三个月,价格暴涨了10万2000元,涨幅是8.3%。儿子在和家人商量后,还是忍痛买了下来。

我不明白的是,从提交购买共管公寓到正式搬迁,少说也要两三年或更久,那时候他已在原来的组屋住了最少七年,远远超过了建屋局所规定的五年最低居住年限。而且他当时购买新共管公寓的日期,离五年的期限只差了一个半月。如果建屋局当时能够弹性处理,就可以省下10万元。

杨德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