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哈马斯的“恐怖主义”标签,也有利于以色列在国际社会尤其是在欧洲和美国社会,以受害者的身份争取到更多的“同情分”。因此以色列乐于继续将哈马斯描述为一个“恐怖组织”,拒绝哈马斯属性的变化。
《纲领》难破巴以和谈僵局
《老宪章》仍存在
其次是以色列难以在短期内接受哈马斯的角色变化。哈马斯的“恐怖组织”属性,有利于以色列右翼保持国内的政治优势。一方面,将哈马斯表述为“恐怖组织”,意味着以色列时刻面临来自于巴勒斯坦的恐怖主义威胁,因此在国内大选中,往往可以突出安全议题,而掩盖比如以色列国内族群(欧洲犹太人、东方犹太人、非洲犹太人、前苏联犹太人移民)、教派(极端正统派、改良派、世俗派)、经济(高房价、高通胀率)等有利于左翼政治党派的议题,保持右翼政党在以色列政坛的主导地位。
巴勒斯坦伊斯兰抵抗运动哈马斯发布的《纲领》文件,调整了自己的角色定位,展示在巴以问题立场的灵活性,但是巴勒斯坦内部分歧犹存,巴以和平议题仍然复杂而棘手,巴以和谈的最终达成,仍然面临巨大挑战。
在1988年《宪章》中,哈马斯明确反对世俗主义,公开提出“真主是目的,先知是榜样,《古兰经》是宪法、圣战是道路,牺牲是理想”的口号。在《宪章》中,哈马斯将巴勒斯坦视为伊斯兰的宗教财产(“瓦克夫”),认为巴勒斯坦主权属于真主,因此反对国际社会和有关各方针对巴勒斯坦问题进行和谈。
尽管较之1988年《宪章》,《纲领》在建立哈马斯组织性质定位、巴勒斯坦国家、与以色列和犹太人关系方面有了明显的不同,但是未来无论是巴勒斯坦内部政治和解,还是巴以和谈实现突破,都仍然存在着不小的困难。
首先是巴勒斯坦内部主流派别法塔赫和哈马斯之间矛盾仍存,难以化解。哈马斯和法塔赫之间的矛盾,可以追述到上世纪70年代,当1987年第一次“巴勒斯坦民众大起义”(因提法达)出现后,哈马斯影响力激增。1993年法塔赫和哈马斯在苏丹曾秘密会谈,商讨未来建立统一的政治力量,但是分歧过大。
《宪章》突出了“圣战”在促成巴勒斯坦“解放”中的地位,明确了以色列和犹太人是哈马斯的敌人,号召所有穆斯林来加入“圣战”。《宪章》明确了哈马斯的奋斗目标,是将巴勒斯坦建成一个伊斯兰法治理下的国家,“只有巴勒斯坦接受了伊斯兰道路,我们才真正地成为巴勒斯坦的战士”。
第三,《纲领》暗示了哈马斯将会接受以色列合法性,建立独立巴勒斯坦国家的主张。“尽管如此,在不承认犹太复国主义团体(以色列)和不放弃巴勒斯坦国土的前提下,哈马斯愿意考虑建立一个拥有完整主权和独立自主的、以东耶路撒冷为首都的、沿着1967年6月4日停火线为边界的巴勒斯坦国家,并要求能够促成难民的回归以及流离失所民众重返家园。”
在分析《纲领》之前,我们有必要简要回顾1988年的《哈马斯宪章》(以下简称《宪章》)。《宪章》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其文本的“伊斯兰特征”,比如明确哈马斯指导思想是“源于伊斯兰”,将自身定位为“穆斯林兄弟会”在巴勒斯坦的分支机构,并号召通过“圣战”的暴力方式来促成巴勒斯坦伊斯兰国家的建立。
而在2006年的巴勒斯坦立法议会选举中,哈马斯获胜,随后法塔赫拒绝接受结果,导致双方“火并”,哈马斯控制加沙,与法塔赫控制的约旦河西岸分隔至今。究其根源,哈马斯一直以来都力图成为与法塔赫“平起平坐”的政治力量,而法塔赫则一直试图将哈马斯纳入自己主导的“政治生态”之中。
第四,《纲领》不再突出哈马斯与“穆斯林兄弟会”之间的关系,转而通过突出“巴勒斯坦民族主义”,以及对于埃及关切的“折中”。《纲领》不再强调自身的“穆斯林兄弟会”属性,将有利于促成哈马斯与埃及塞西政府的进一步和解与接触,有利于哈马斯打破当前的封锁和孤立局面。
新的《纲领》在许多方面确实与《宪章》差异明显。首先《纲领》区分了“犹太人”和“犹太复国主义”(以色列)之间的区别,不再将所有的犹太人视为“敌人”:“哈马斯明确其与犹太复国主义运动团体的冲突,并不是与犹太人出于宗教原因的冲突。哈马斯并不与犹太人进行斗争,而是与占领巴勒斯坦的犹太复国主义运动进行斗争。”
包括以色列在内的不少国家,都根据《宪章》将哈马斯定性为一个“伊斯兰恐怖组织”。尽管随后的数十年中,哈马斯事实上并没有完全表现出伊斯兰激进主义的一面:比如在2004年哈马斯领导人马沙阿勒,就曾经与时任以色列总理的沙龙秘密达成谅解:哈马斯不再实施自杀式袭击,换取以色列不再暗杀哈马斯高级领导人;再比如哈马斯在2006年参加了巴勒斯坦立法议会的选举,而且还积极地鼓励和支持哈马斯支持者,在约旦河西岸和加沙的大学参加学生会选举,争取巴勒斯坦学生的支持。
但是,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哈马斯领导层一直避免针对《宪章》做出修改。而此次出台新的《纲领》,按照哈马斯政治局成员奥斯曼·哈姆丹的解释,并不是为了取代《宪章》,而是针对新时期的形势需要,做出更加明确的“指示”。
《纲领》与《宪章》变化
《纲领》被认为是哈马斯摒弃过去“不承认以色列”和拒绝“巴以和谈”的立场,很有可能会帮助促成未来的巴以和谈进程,帮助中东持久和平的最终实现。
作者是以色列海法大学政治学院博士候选人
第三,《纲领》仍然拒绝承认国际社会尤其是《奥斯陆协定》在巴以和平问题上所做的外交努力。“《奥斯陆协定》以及随后一系列协议,破坏了国际法的主权原则,破坏了巴勒斯坦人民不可剥夺的权利。”
最后是巴以和谈老问题仍然存在,僵局难以打破。巴以和谈涉及到边界线、首都(东耶路撒冷归属)、犹太定居点合法性、巴勒斯坦难民安置等一系列敏感而复杂议题。从根本上讲,巴以问题的僵局,很大程度上促成了近代以来巴勒斯坦和以色列民族身份的建构基础,因此尽管哈马斯通过《纲领》暗示了重回巴以和谈,但是实现巴以真正和平,仍存较大困难。
巴勒斯坦伊斯兰抵抗运动(哈马斯)领导人马沙阿勒在卡塔尔多哈发表了《纲领及政策文件》(以下简称《纲领》),明确地表示哈马斯将会接受“以1967年边界线为基础的独立巴勒斯坦国家”,调整了在巴以问题的立场。
其次《纲领》仍然将武力视作巴勒斯坦解放的重要手段。“通过各种形式抵抗占领,是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法所赋予人民的神圣权利。哈马斯的核心在于武装抵抗,这是保护巴勒斯坦人民权利的重要准则。”
尽管《纲领》的表述有诸多“新奇”之处,但是《纲领》仍然延续了《宪章》的一些指导思想。首先《纲领》仍然将伊斯兰列为哈马斯的指导原则:“伊斯兰抵抗运动‘哈马斯’是一个巴勒斯坦伊斯兰民族解放和抵抗运动。其目标是解放巴勒斯坦,与犹太复国主义运动做斗争。其纲领源于伊斯兰,伊斯兰决定了该组织的原则、目标和实现路径。”
其次《纲领》不再高呼“伊斯兰世界”,转而专注“巴勒斯坦民族解放”:“巴勒斯坦人的事业,在本质上是反抗土地被占领导致族人流离失所的一项事业。巴勒斯坦难民的权利是返回故土的权利,无论故土是犹太复国主义运动在1948年后还是1967年后所占领。巴勒斯坦人返回故土的权利,在个体和整体上,都是自然而然的。回归故土的权利被诸多法律和原则所确认,包括人权法则以及国际法。巴勒斯坦人回归故土的权利,不得被任何巴勒斯坦、阿拉伯和国际团体所废弃。”
尽管较之1988年《宪章》,《纲领》在建立哈马斯组织性质定位、巴勒斯坦国家、与以色列和犹太人关系方面有了明显的不同,但是未来无论是巴勒斯坦内部政治和解,还是巴以和谈实现突破,都仍然存在着不小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