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之所以是国内主权者,是因为人民是国家的所有权人。国家的核心要素是疆土和人民,人民派生出政治(包括政权及其权力)和文化。人民对赖以生存的疆土以及在历史上逐步形成、积累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果拥有所有权。

(作者是北京退休律师)

“主权”是政治学和国际法学的核心概念,也是常用语词。然而,这个常用语词的含义却是含混不清的。政治家经常使用“主权”这个语词表述自己的政治主张,制定政治战略、策略。核心概念有误,所引发的问题是多维度、多层级的,可谓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北京要维护主权,台北要坚守、捍卫主权,两岸为此剑拔弩张。以致有大陆学者说:“两岸政治关系的核心问题是主权问题,所有两岸之争无不以主权之争为核心。”

西方国家自古罗马时期就存在土地私有制度:在一国之内,私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土地,在法律上为其“所有”。但是土地的“所有权”与一般物的所有权不同,在使用、转让等方面受到诸多限制。

这下明白了吧!虚幻的“主权”,脱掉马甲,露出真容:其实就是治权。再加上定语,“国家主权”就是“国家治权”。

在国内主权固化为人民主权以及“主权”主要指“国家主权”的当下,“人民主权”已经不能理解为人民的“主权”,此“主权”非彼“主权”。“人民主权”只能作为一个固定词组,表达其特定含义。

正是人民作为国家所有权人的身份,决定了人民是国家政治权力的委托人。不论采取转让、授予、同意等何种方式,也不论是委托一个人还是一部分人,执政者都是受人民之托,为人民服务,都是人民的公仆。

公理处于价值体系的底层或者核心,无须讨论。所以在当代的国内政治、法律语言体系中,“主权”出现的频率较低。而国家之间的矛盾和斗争却经久不衰,国家权力的独立与限制是国际关系的核心问题,因而“主权”在国际关系中被高频率使用。人们一说“主权”,首先联想的就是国家主权。

“事实”有真实与虚假,“理论”有正确与谬误。台海两岸须要重新梳理政治思维,匡正错误理论,一切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如此,两岸关系或能突破僵局,迎来转机。

近代以来,西方国家在谁是国家的主权者这个问题上,有过长时间的争论,有教会主权、君主主权、法律主权、宪法主权、议会主权、人民主权等各种学说。18世纪晚期以来,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就已存在的人民主权理念,在西方国家逐步被确立为主导性政治理念,并传播到整个国际社会,尤其在二战以后,已逐步成为政治学说的公理。

台海两岸有关“主权”的陈述非常多,如“坚守主权”“捍卫主权”“确保主权”“主权独立”“维护主权”“享有主权”“行使主权”等等,如果把这些“主权”全部替换成“治权”,其意涵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

在两岸关系中,会有一个词不时跳出来,扰动人们的思维,这就是“主权”。

破解两岸关系难题,还须从解开“主权”谜团入手。

独立性、完整性、平等性等是国家治权在国际法上所表现出来的特征。也可以从其他维度观察、归纳“国家主权”的特征。因视角不同所导致的特征不同,并不代表主体的改变。

但是,人民并非具体权力的行使主体,人民主权也不是具体权力程序上的最高权。在当代,人民主权主要体现在国家的主要官员由人民选举产生、国家权力的行使要体现人民意志、为人民的利益服务、受人民监督等系统性的政治制度安排。所以,把人民主权表述为国家政治权力的“最终权”更为恰当。

国家主权即国家政治权力,或称统治权、管治权、治权。这又涉及台湾常用的一个词:治权。中文“治权”源自孙中山先生。孙先生创立的“权能区分”理论认为,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政府权力即所谓治权,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在这里,“治权”只是作为国家政治权力的简称。大陆官方的政治词汇里没有“治权”这个词。但近来民间的学术文章和译著中,也常在上述意义上使用“治权”。

“主权”困扰两岸,假作真时真亦假。

在空间上,古罗马法上的“土地上穷天宇、下及地心”之说早已不被认可,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的使用空间,被限定在地表以及该土地使用必需的上下空间范围,除此之外的上至天宇、下至地心的空间权利仍归国家所有。土地的使用、转让等也有诸多限制,明显不同于一般物的所有权。故将私人享有的对国家土地无期限的使用权称为“土地所有权”是不恰当、不准确的。一国之内,全部土地的所有权归人民所有,国家为其代表。

通说认为,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它体现为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笔者要问:这里所谓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指的是同一事物吗?通俗地说,它们说的是一个东西还是两个东西?

国家主权(对外主权)和人民主权(国内主权)指的并非同一事物。二者权力主体不同,分别是国家政权和人民。权力性质与内容也不同,人民主权包括对国家的所有权以及对国内政治权力的最终权;而国家主权则是国家政权所掌控的政治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外交权、军事权等等;从另一个维度讲,包括国家政权对其领土范围内的物、事、人的管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