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当然也知道,菲国有许多方面会持相反立场,认为沙巴应该早日“归属”菲国,笔者欢迎就此课题进行和平与健康的交流意见。无论如何,笔者很欣慰地观察到,在最近的菲律宾大选里,与以往大不相同的是,有关沙巴的课题没有被主要候选人搬上台面来进行国族主义竞赛,以捞取更多民粹选票。笔者希望这种更为正面的进展得以持续,马菲双边关系能融洽运作。

严格来说,这宗仲裁案的性质是民事的,也不削减马国对沙巴的主权。但如果任其发酵,则会对国家主权者这一概念造成伤害性极大的先例。试想,以后一些野心勃勃的非国家个体,皆能声称与某主权国家有纠纷,去找来某个乐于接受其单方面提呈的、也许不涉及商业行为的案件的仲裁庭。如果不利于主权国家的裁决被广为执行,所谓国家主权的理念就会逐渐被淡化,进一步引来野心分子企图夺权,甚至用上暴力手段。这世界已经够乱了,各界要认真考虑,这是否大家所希望看到的国际未来。

但在两周前,案件再次成为新闻焦点,因为有报道说,欧洲国家卢森堡当局已然查封马国国家石油公司两家在当地注册的子公司。卢、马皆是有关跨国承认与执行仲裁案裁决的《纽约公约》缔约国。从卢森堡的角度来看,它只不过是履行在《公约》下应尽的义务而已,但马方可想而知对此极为不悦。国油很快发出声明,已把两家子公司属下的资产转移回国,暗示卢森堡的查封之举象征意义较大。无论如何,马国继续宣称拥有主权豁免权,据知已就裁决提出上诉。

但在今年较早时,有报道说,法国巴黎某个仲裁庭裁定马国政府须赔偿约150亿美元予自称为(菲国南部)苏禄苏丹的后裔。据说这是基于马国方面违反了一份在1878年苏禄苏丹与英国北婆罗洲渣打公司所签署的合约。渣打公司之后实质上殖民了当时称为北婆罗洲的沙巴,但每年都付予苏禄苏丹以及他的后裔大约1200美元左右的款项。当沙巴在1963年成为马来西亚的一部分后,马国政府继续每年通过菲国政府移交这笔款项予苏禄苏丹的后裔。

另一方面,有关主权国家在国际仲裁案里的豁免权,是正在演变中的国际法领域。《纽约公约》其实是涉及国际公法(涉及国与国之间的纠纷)与国际私法(涉及国际民事纠纷)的。如果某民事纠纷涉及某主权国家以商业身份来从事的行为,而该国又同意,那该国是可以成为仲裁案一方的。但在这宗索赔仲裁案里,马方当然没有涉及商业行为,更没有同意成为仲裁案诉讼一方。反之,如果某主权国家是以主权身份来进行引起纠纷的行为(如拒绝交付上述苏禄索偿案里的款项),则可提出主权豁免而拒绝参与仲裁案。这些都是已然成熟,被广泛接受的介于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之间的法律原则。

(作者是新加坡国际事务学会(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马来西亚太平洋研究中心首席顾问)

在2013年,一群声称效忠苏禄王朝的武装分子入侵沙巴东岸,与马国武装部队爆发战斗。马国政府之后停止交付上述款项。上述所谓的“违约”,即由此停付款项而来。马国对它没有同意参与的这项仲裁案,宣称拥有作为主权国家的豁免权,也不承认赔偿裁决。

笔者认为,这宗仲裁案的裁决,既不合理,也不能说是完全合法,至多只能说是游走于公私之间的国际法演变的前缘。在理据方面,所谓没有每年交付的款项,加起来1万美元都不到,即便加上利息(如果那百多年前的合约有此规定),也不过多一点而已。如果就此说成是违反了合约,那在普通逻辑与法律逻辑上,仲裁庭也不应该无限放大地裁决马方赔偿额高达150亿美元。在民事纠纷案件里,如果违约所造成的伤害极为庞大,有时会有所谓惩罚性或示范性的赔偿判决,那是可以理解的。但做出一个数以百万倍计的赔偿裁决,绝对于理不合。

然而,近年看来有一股逐渐浮现的国际法潮流,即一些仲裁庭越来越肯接受单方所提呈的案件,即便另一方拒绝参与的是主权国家;这些案件也涉及非商业行为,如苏禄索偿案。这类案件的赔偿裁决,绝大多数时候是更有利于提呈方的。更有甚者,一些《纽约公约》缔约国看来太热衷于在《公约》下的义务,不遗余力地去承认与执行这种单方仲裁的赔偿裁决,即便涉及主权国家的资产也照办不误。这种过激的执法手段,当然不构成成熟的国际法。国油那两家子公司就很不幸地被卷入这个引起争议的国际法演变漩涡里。

马来西亚与菲律宾的双边关系大致上可谓密切与和谐,唯有菲方对东马沙巴的主权索求,会不时引发一些匪夷所思的纠纷。笔者生长于沙巴,长年以来支持沙巴应该继续作为马国的组成部分之一。这个立场是有国内与国际因素的。在国内来说,马国若继续作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多元族群国家,而不至于成为一族独大、走向极端国族主义的失败国度,则有着好几十个不同族群的沙巴是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在国际上或至少本区域来说,马菲之间哪怕只是进行和平的、双方同意的大幅度国界更改,必会引发其他地方一些野心家的地缘政治“遐思”,而且未必会以和平手段来施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