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哪些罪行可能启动延迟提控协议机制,维贾延德兰指出,不少刑事罪包含公司犯法这一界定,要如何执行是下来要理清的问题。
所有协议须得到高庭批准
刑事程序法上一次修正是在2010年,律政部当时大刀阔斧废除和替换一些条文。证据法上一次修订则是在2012年。修订法案预料今年提呈国会。
他说:“原则上,这将促进企业生态……我认为这个举措会受到商界欢迎,时间会说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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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提控协议为自愿协议,只适用于由律师代表的违法公司,而作为换取豁免被提控的条件,公司一般须遵守多项条件,如缴付罚款、整顿公司内部体制、全面配合调查工作等。有关协议并不影响公共检察官对涉案者采取行动。
律政部去年7月针对有关刑事程序法和证据法(Evidence Act)的50项修订建议,展开一个月的公众咨询时,延迟提控协议(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s)机制因获得不少律师的推荐和支持,而被列为新增的六项修订建议之一。
政府拟议制定延迟提控协议机制,让涉及刑事罪的公司通过履行控方要求的条件,并在获得最高法院批准的情况下,豁免被提控。
延迟提控协议为自愿协议,只适用于由律师代表的涉违法公司,而作为换取豁免被提控的条件,公司一般须遵守多项条件,如缴付罚款、整顿公司内部体制、全面配合调查工作等。
律师公会会长维贾延德兰(Gregory Vijayendran)在对话会场边受访时说,整个机制将是透明的,“绝不是严惩个人,轻饶公司”。
他说:“它提供非常实际的途径,允许有关保障公众利益的问题获得讨论,因为高庭还会进行审查。”
维贾延德兰也认为,新加坡作为开放经济体,这样的机制非常具有远见。“在新加坡成立的公司和跨国企业,显然会成为(机制)关注的焦点,(违法)公司会希望能放下不好的过去,继续开展业务。”
内政部长兼律政部长尚穆根昨天(1月15日)在一场对话会上透露上述有关刑事程序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的最新修订建议。
另外,拟议的新机制规定所有协议必须得到高庭的批准,确保协议符合公正利益,所开出的条件公平、合理和适度。获准的协议也须被公开。
尚穆根虽未提及,但吉宝岸外与海事公司(Keppel Offshore & Marine)日前就因涉及巴西贿赂案,与美国司法部达成延迟提控协议,得缴付总共4亿2200万美元(约5亿6700万新元)的刑事罚金,惩罚力度远高于我国防止贪污法令的最高罚款。
有关协议并不影响公共检察官对涉案者采取行动。
约80名刑事律师出席这场由律师公会举行的对话会,尚穆根发表讲话后,与出席者进行闭门问答。
尚穆根说,美国和英国等司法管辖区都有与违法公司达成延迟提控协议的做法,新加坡也是时候推出这套机制,在这个机制中,“违法公司还可能面对比最高刑罚更高的罚款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