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夫指4万5000元实为贷款,起诉人同意让他付利息,他就一直付到2017年7月。
起诉人的另一说法是,妹夫把他的股权转给在YLS任职的长子朱家华,但长子坚称股份是他自己的,非代父亲托管。
起诉人有一男三女。长子朱家华是York Launch Service(简称YLS)的运营经理,这家快艇服务公司是本案纠纷的焦点。
法官指YLS创办后从没派过股息,首次派息是2016年,所以不接受起诉人的说法。
起诉人指妹夫同意让他持有公司6%股份
法官指起诉人每月收到的固定款项是利息,跟公司的表现无关。
根据判词,1993年,邱家栋与另四人设立YLS,后来成了大股东兼董事经理。2003年,他卖掉多数股权,留了一股给儿子邱金星,即本案第二答辩人。
高庭法官洪清福日前发表判词说,客观证据显示,答辩人邱家栋是用向起诉人借来的4万5000元买下大股东的股份,并非起诉人所声称,充作维修船只和聘请工人之用的投资额。因此,裁定起诉人的说法站不住脚,驳回索赔。
被列为第一答辩人的妹夫邱家栋否认所指,坚称当年是要买下大股东的股份,但资金不足,才向妻舅朱亚山(80多岁,即起诉人)借了4万5000元,并按月付他利息。这笔钱根本不是投资额,所以也没有所谓的信托职务或违反信托职务的事。
起诉人辩称,答辩人声称偿还的利息已超过贷款额,这是毫无道理的,所以不可能是贷款。
高庭法官洪清福日前发表判词,裁定起诉人的说法站不住脚,确认是他贷款给妹夫,因此驳回索赔。
“本案提醒我们,卷入这类纠纷的诉讼人应该退一步,检讨自己的动机和行为,以及他们如何对待曾与他们非常亲密的家人,才能更好地反省如何解决这类纠纷,而不必因为打官司而让双方陷入诉讼的敌对性,并且耗损讼费。”
证据显示,邱家栋也向妻姨借了2万2500元,每月付她360元利息;起诉人借他4万5000元,所以利息就多出一倍,即720元。
根据起诉人,1995年左右,妹夫邱家栋找他投资YLS,他在半年内,分两次给对方4万5000元。妹夫当时同意让他拥有超过6%的股份,股份由妹夫保管,而他每月可得投资盈利。盈利从每月720元,后来增至1000元左右。
他说,客观证据显示,邱家栋是用上述贷款买下大股东的股份;这笔钱并非起诉人所声称、充作维修船只和聘请工人之用的投资额。
法官:答辩人因感激才持续付利息
2017年8月,他私下找舅舅,说愿给舅舅5万元及每月800元,为期五年,对方同意放弃追股的事。但起诉人否认执行过和解协议,因为没签名。
法官说,这个说法有逻辑,但得考虑当时的情况。起诉人借钱给邱家栋时已接近退休年龄,邱家栋因此很感激起诉人伸出援手,让他可掌握公司,所以持续付款给起诉人,供起诉人的日常开销。(人名译音)
朱家华说,一些股票是姑丈(即第一答辩人)和表弟(即第二答辩人)当工作奖励送他的,一些是他向另一股东买的。
他指妹夫违反信托人职务,把股份转给儿子邱金星。邱金星知道父亲违反信托职务,也是推定信托人(constructive trustee),理当负起偿还责任。
朱家华的两个妹妹不相信他的说法,三人的关系变得恶劣,诉辩双方也举行数次的家庭会议。
法官说,本案说明家庭关系的复杂是造成误会的“沃土”,进而引发不信任、愤怒和冲突。
邱金星在2004年成为董事经理,公司显著扩大,从1990年初期拥有六艘快艇,到目前的超过30艘,每年营业额超过1300万元。
八旬退休码头搬运工声称约25年前投资妹夫的公司时,妹夫同意代他保管股份,如今却不“认账”,他把妹夫和外甥告上庭,指他们违反信托职务,要追回股份。
辩方称从1997年至2017年,共付了19万余元的利息,起诉人却说,共收了8万余元的股息和投资盈余。
邱金星指父亲提过跟舅舅(即起诉人)借钱的事,但否认自己是推定信托人,须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