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服务法令在2020年初生效,根据这项新法令,凡无照提供付款服务包括汇款服务在内的被告,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2万5000元,或坐牢不超过三年或两者兼施。在这之前,无牌提供汇款服务的被告是在外币兑换与汇款业法令下被提控与治罪,但这项法令已被废除。

维杰也在求情时称,他提供无牌汇款服务是为了帮助同乡,他声称有许多缅甸籍工人缺乏使用正统银行服务的能力。

上诉要求改判罚款被驳回 法官:监刑才有阻遏作用

这是高庭首次审理付款服务法令中涉及无照提供汇款服务罪行的案件。法官在书面裁决里指出,除非被告能提呈非常具有说服力的理由,否则法庭对于这类罪行应判处监刑,才符合国会当初立法的目的,包括保护消费者的金钱,以及打击洗黑钱与恐怖主义融资活动等罪行。

在考虑同类案件的判例与其他因素后,法官把判刑起点定为三周监刑,法庭可根据求情与加重刑罚等因素来调整刑期,包括选择认罪的被告可面对较低的监刑。按照这个判刑指标,法官认为,维杰所面对的两周监刑不算过重,为此驳回他的上诉。

由于没有完整记录所有汇款交易的证据,维杰所承认的控状只涉及他在2020年2月至6月之间的汇款活动,涉案款项为1万零123元,维杰另外征收80元的服务费。

来自缅甸的被告维杰古玛早前承认一项抵触付款服务法令的控状后,被国家法院判坐牢两周。不服所判的他上诉至高庭,要求法官改判他罚款8000元即可。

法官也强调,即使涉案金额低,被告也可被判坐牢,因为关键考量在于被告是否知道自己无照提供汇款服务是违法的;而且,犯案者未必对汇款金额做了准确记录,所以法庭不应把涉案款项当作判处监刑与否的考量因素。

他指出,除非被告能提呈非常具有说服力的理由,否则法庭对于这类罪行应判处监刑,才符合国会当初立法的目的,包括保护消费者的金钱,以及打击洗黑钱与恐怖主义融资活动等罪行。

根据案情,维杰经营进口保健品与售卖国际电话卡的生意,他承认从2018年起,以俗称“哈瓦拉”(Hawala)的非正式汇款方式,为顾客提供汇款至缅甸的服务。所谓“哈瓦拉”方式,一般上指的是汇款中介与顾客的交易全靠相互信任,不留书面记录。维杰在收到顾客所提供的款项后,用这些钱在新加坡购买货物,运给在缅甸的侄儿,再由后者把相应款项交给顾客在缅甸的家人。

施奇恩法官在4月21日审理一起国家法院上诉案后,发出书面裁决阐明制定判刑框架的考量因素。

凡在没有执照的情况下提供汇款服务的个人或商家,一旦受审被判罪成,可面对以三周为判刑起点的监刑,而不只是罚款了事。高庭法官强调,无照提供汇款服务的罪行对消费者构成严重风险,法庭须给予严惩,以维护新加坡金融体制的可靠与稳定。

这是高庭首次审理付款服务法令(Payment Services Act)中涉及无照提供汇款服务罪行的案件,并且为这类罪行制定判刑框架。

施奇恩法官指出,由于无照汇款服务可被不法分子利用于洗黑钱与恐怖主义融资活动,这可能进一步造成严重伤害,包括危害新加坡金融体制的可靠与稳定。因此在惩治无牌转款的罪犯时,法庭须判处监刑,而不仅仅是罚款,才足以起阻遏作用,否则罪犯可能把缴付罚款当成是生意的“成本”,是必须支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