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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35项控状中,易华仁对五项认罪,包括一项修改后的控状,其余30项交由法官下判时考虑。
易华仁的审讯原定上个月24日开始,35项控状预计须审近70天。他在控方把两项防止贪污法令控状,改为抵触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的控状后,在开审前认罪。
被告越早决定认罪,能获减刑的幅度就越大。虽然前交通部长易华仁最终放弃抗辩,但由于他是在案件开审前不久才表明要认罪,法官因此认为不应该给予他最高三成的刑罚扣减,他须为自己的“策略选择”负责。
“这些行为(易华仁同意物品充公和支付补偿)难以充分弥补对公共利益造成的伤害,包括影响人们对公共机构的信任和信心。被告也发表公开声明,坚称指控不成立以及他是清白的,在我看来,这也是关键。例如,他于2024年1月17日写给时任李显龙总理的信中,强调自己是清白的,并且坚信会脱罪。因此我难以接受被告的行为显示他感到后悔和想要做出补偿。”——洪承利法官不认为易华仁展现悔意
即便如此,法官认为,这30%刑罚扣减仅限于修改的控状,其他控状只能减刑最多10%。对于辩方说应该让易华仁认罪的五项控状都获得30%扣减,包括那些没什么改动的控状,他不赞同。
易华仁原先面对的贪污控状,刑罚为坐牢最长七年,或罚款最多10万元,或两者兼施;触犯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即身为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贵重物品和好处,可判监最长两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根据去年发布的《认罪减刑指导原则》,被告如果在面控时,或在控方表明已准备好让他认罪后的12周内认罪,刑罚可扣减最多30%;若是到审讯前一天才改变心意,那最多只能减10%。
高庭法官洪承利星期四(10月3日)下判时说,根据指导原则,若被告在控状修改后认罪,而罪行的性质和结果都有重大改变,那法庭可以酌情减刑,顶限为30%。
“在我看来,既然被告在诉讼初期做出这些策略选择,那就必须为自己的选择承担后果。”
法官:被告须为自己的策略选择承担后果
在五项控状中,修改的那项控状,即向王明星索取往返多哈的机票和住宿,原本的指标判刑为坐牢五个月,减刑后法官判他三个月又三周。
法官说,辩方律师指修改贪污控状“彻底地改变案件的面貌”,并对易华仁认罪的决定起着“重大影响”。其实易华仁大可以一开始就表明除了两项贪污控状外,他会承认其他控罪,但他当时确定要抗辩,而且还向法庭申请一起审理涉及两名商人的两套控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