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时间长,应通过已有机制及时处理小的纠纷,以避免争端扩大,在解决重大复杂纠纷时,调解具有有效的实用价值。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巍说,相较于仲裁和诉讼,调解的重点在于双方达成解决方案的共识,而不是对错。

今年4月1日,新加坡最高法院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签署了《通过诉中调解框架管理“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国际商事争议的合作谅解备忘录》(简称合作备忘录)。合作备忘录对诉中调解框架的制定和实施、与其他各方的合作、信息共享、诉中调解框架的特征、诉中调解示范条款、其他事项等六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

在论坛的专题讨论中,新加坡立杰律师事务所非诉讼业务部区域主任谢锦发也说:“在争议发生时,双方应先友好协商,通过对话而不是对抗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菲立·惹耶勒南法官说,合作备忘录为新中两国的国际商事法庭提供了一个框架,以便进行调解并做出可执行的判决。对于调解纠纷,他建议双方在调解员、评估员或仲裁员之外,指定一名解决过程中起引导作用的信号人,在出现纠纷时,引导各方采用最合适的解决方案,从而在维护公正的基础上照顾双方的利益、维系双方商业关系,并节约时间和成本。

延伸阅读

在第三届中国—新加坡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论坛的主旨演讲上,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主席菲立·惹耶勒南(Philip Jeyaretnam)法官发表了上述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