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法官接受被告的辩词,即被告在9月1日只是用拳头把女童按住,而没有捶打她的腹部;被告是一气之下踢人,不料踢中要害,导致严重内出血而丧命。法官也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说明被告故意拖延,不让女童及时求医。
这起命案发生于2018年9月1日至2日,在西部一个租赁组屋单位内。死者是四岁女童莎滨娜,是被告的继女。
案发前一年半数次虐童
案子于2021年2月在高庭开审,被告面对的谋杀控状属于刑事法典第300(c)条文。根据这项法律条文,被告意图伤害死者,而且所构成的伤害足以致命;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加打鞭。
控方在上诉陈词中指出,被告录口供和上庭供证时都承认,他事发时是故意狠踢女童的腹部,因为“她大小便老是搞问题,我要教训她”。控方强调,即使被告是在盛怒之下犯案,情绪愤怒不等于他没有要重伤女童的意图。
审讯揭露,案发前一年半内,被告数次虐待女童,包括用热水灼伤她的背部,以及抓住她的头撞地板等。
大法官指出,被告的愤怒情绪只能解释他当时为什么犯案,而不能为其行为脱罪,因为愤怒的人也须为他的所作所为承担后果。
这名继父原被控谋杀,在高庭受审后获判谋杀罪名不成立。当时彭康钊法官认为,被告没有杀害女童的意图,案发时是一气之下踢她,结果踢中她的腹部而造成致命伤。法官改以蓄意重伤他人的罪名,判被告入狱九年和打鞭12下。
三司同意控方的立场,并指出即使被告不是刻意踢女童的腹部,但这充其量只能说明他不在乎踢伤女童的哪个身体部位,而不等于他没有犯案意图。
傍晚时分,女童开始不断呕吐,隔天上午不省人事,送往医院后抢救不果。根据法医报告,她的死因主要是腹部受到钝力创伤,导致腹内大量出血。
原本逃过谋杀罪名的一名本地男子在控方上诉后,被最高法院上诉庭改判谋杀四岁继女罪名成立,判终身监禁和打鞭12下。
延伸阅读
2018年9月1日上午,被告发现厕所外地上有尿液,便把女童叫来,让她坐在马桶上,拳打她的腹部。同天下午,女童如厕后,被告去查看,又发现地上有尿液。他大发雷霆,把女童推倒,狠踢她的腹部至少两下。
被告莫哈默萨立新(31岁)因继女撒尿时频频弄脏地板而勃然大怒,多次猛捶狠踢她的腹部,导致她腹内严重出血,一天后死亡。
控方针对此裁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星期二(4月2日)上诉得直。大法官梅达顺代表三司发表口头裁决时指出,审案法官错误理解和引用有关“谋杀意图”的法律;在本案中,控方只须证明被告有意大力踢踹躺在地板上的女童,而无须说明被告清楚知道他这么做会造成哪些具体伤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