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志贤否认有罪,他在庭上称这笔钱是蔡海芳支付的咨询费,而不是贿金;他说,蔡海芳认罪是为了向他报复。根据法庭文件,蔡海芳早前承认向梁志贤行贿,被判坐牢16个月。

法官指出,蔡海芳没有理由作假证,也没有证据显示梁志贤提供咨询服务,因此收据实为伪造,目的是要掩盖被告的罪行。法官因此裁定梁志贤面对的贪污和伪造文件等26项罪名成立。

延伸阅读

至于梁志贤被指事后利用赃款消费,以大约16万4439元支付了购买轿车和公寓的首期,法官指出,控方未能证明被告用来支付车房首期的款项是出自赃款。

为了掩盖罪行,梁志贤就伪造哥哥公司的收据,称这笔款项是蔡海芳雇用他的咨询服务费。

法官说,被告本身有能力支付这些首期付款,而他在收取贿金后几个月后才支付这些款额,无法将与赃款联系起来。法官因此裁定,被告剩余两项罪名不成立。

伪造哥哥公司收据掩盖罪行 并称款项为咨询服务费

案展7月15日下判。(人名译音)

蔡海芳在供证时指出,为了能与德铁信可继续合作,她才会付给梁志贤这些款项。此外,梁志贤的哥哥供证时说,他知道公司并没有为蔡海芳提供任何服务,但是因为弟弟要求,他才答应帮他发出收据。

AMLS与另一家公司Konica Minolta Business Solutions Asia(Konica)负责德铁信可的打印管理服务,梁志贤则与后者拟定合同。按合同,每打印一张纸,德铁信可就会支付1.93分给Konica,其中的1.03分是须付给AMLS的费用。

据早前报道,其实梁志贤早与蔡海芳串谋,将这笔打印费用抬高,好让梁志贤能从中分一杯羹。蔡海芳事后会将额外的盈利汇入梁志贤哥哥旗下的三家公司;从2008年至2012年间,共支付约48万4289元。

被告不认罪,法庭经审讯后,星期五(4月12日)判他26项罪名成立,另两项抵触贪污、贩毒和严重罪案(没收利益)法令的控状则罪名不成立。

根据控方的结案陈词,德铁信可雇用了AML和AMLS的服务,包括为公司提供文件管理和打印管理服务。

案展7月中下判

行贿的是马来西亚籍的蔡海芳(62岁),事发时是资讯科技公司Asia Management Link(AML)和AML Managed Services(AMLS)的董事。

被告梁志贤(53岁)事发时是物流公司德铁信可(DB Schenker)亚太地区的资讯科技总监。他共面对28项控状,包括九项抵触防止贪污法令,17项伪造文件和两项抵触贪污、贩毒和严重罪案(没收利益)法令。

前资讯科技总监涉及收贿逾48万元,协助其他公司取得生意,事后还伪造文件掩盖罪行。法庭判处这名前总监贪污和伪造文件罪名成立,但他被指用赃款消费的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