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耀光(46岁,译音)是新加坡人。他星期三(5月8日)在国家法院承认一项抵触放贷人法令的控状。
案情显示,被告自2016年起时常往返新加坡和深圳。2016年3月,他在深圳与一名叫阿仁的男子见面。阿仁是非法放贷团伙的“大头家”,他招揽被告成为“头家”,管理非法放贷生意。当时,也有其他“头家”在为阿仁工作。
被招揽为“头家” 在深圳经营放贷生意
虽然团伙鼓励成员向借款人提供按月还款的贷款,但被告和阿德决定以每周还款为基础,借贷人须在五周至六周内偿还,利息为20%,最低借款数额为300元。低于2000元的贷款,被告和阿德会自行决定放贷,若超过2000元,被告则会征求团伙的批准。阿仁收到被告通知后,会把所需款项汇给阿德,再由阿德放贷。
因此,控方建议法官判他坐牢14个月至15个月,以及罚款至少6万9000元。
被告在七八个月的时间内,就向三四十人发放了贷款。2018年12月,阿仁告诉被告,自己正被中国当局追查。阿仁后来在2019年被捕,阿德随后也失联,这笔生意随之中断。
在2016年3月至2018年12月,被告和阿仁的生意每个月约赚取8000元至1万元,近三年来共赚取约23万元至28万元。两人各可获得三成的利润,其余四成则通过阿仁上交给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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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同意后,阿仁给被告3万元作为资金,并安排另一名在马来西亚的男子阿德,协助没有经验的被告在深圳经营新加坡的放贷生意。三人一般通过微信或电话联系。
调查揭露,放贷团伙要求每个“头家”管理借贷人资料库,包括借贷人的信息和欠债数额。被告让阿德负责每天的跟进,也由阿德安排跑腿向借贷人讨债。被告则在每个月结束时把账目发给阿仁。
新加坡警察部队发现被告涉及非法放贷生意后,在2019年4月发出紧急公报(Police Gazette)通缉他。当时,被告已在2019年2月15日离开新加坡,直到2023年9月27日回新时才被捕。
控方指出,被告经营的非法放贷生意有30名至40名借贷人,且此案涉及跨国团伙,被告的生意有团伙作为背景,运营模式分层级且复杂,而被告属于较高等级成员,无需自行安排跑腿讨债。
接受非法放贷团伙的招揽,男子在中国深圳经营新加坡的放贷生意,这笔生意在三年里赚取逾23万元,男子从中获得三成利润,被判监13个月又两周,以及罚款6万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