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认为,只要符合两个要素,即公职人员接受对方送上的贵重物品,以及知道对方与他有公务关系的情况下,第165节条文的判刑起点应该是监刑,并且在必要时也判予罚款,好让犯法的公职人员“吐出”所接受的好处。
他说:“接受高职位的公职人员必须承担与职位附带的权力与地位相应的重任,并且在滥用职权索取贵重物品时面对更高的罪责。”
公职人员被赋予一定地位和权力,好让他们为公众服务,而利用这个身份向和有公务关系的人索取礼物,等同于滥用公职人员的权力,法官指出,法庭应以监刑为惩治罪行的判刑起点。
易华仁案为我国独立后 首个涉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案件
他强调,制定第165节条文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机构的诚信与公众利益,这项法律旨在防止公职人员因索取或接受有公务关系人物所提供的贵重物品,而损害公共服务人员的诚信。由于这类罪行可能损害公众对公共机构的信任与信心,因此法庭所判予的刑罚必须足以起一般威慑作用。
洪承利法官也强调,犯案的公务人员职位越高,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越大,因为高职位者对其公务所涉及的商业交易更具影响力。而且,高官应在如何维持高标准诚信方面,为其他公职人员树立榜样,避免让人们以为公职人员容易受到金钱利益影响。
易华仁案是新加坡独立以后首个涉及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的案件。法官也强调,尽管这类罪行不普遍,这可被视为政府流程与规章健全的标志,但不意味着法庭无须向外界发出信号,让大家知道法庭不赞同这类会危害公共利益的罪行。
不过,这不意味着触犯第165节条文者一定会被判监。法官解释,监刑只是判刑起点,个别法官在判刑时会根据加重刑罚与求情因素来做进一步的调整。
法官在他的书面判词中,花了一定篇幅阐明新加坡如何通过刑事法典第161至165节条文,打击以各种形式贿赂公职人员与公职人员受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