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人大决定的法律地位,周家明接纳政府一方的专家报告所指,宪法赋予人大权力,去监督宪法的实施,当中“一国两制”涵盖其中,认为人大常委有权就议题是否符合“一国两制”及《基本法》作决定,故人大决定对香港特別行政区有约束力,当中包括香港法院。

周家明最后表明,一地两检属特殊情况及史无前例、具迫切性的港口计划,今次的裁决不等如一地两检可套用香港其他范围上。

就申请人一方指一地两检有违《基本法》,周家明表示,《基本法》是一个“具生命力的文件”(living instrument),应符合社会、经济和政治的最新现实情况,从而有所成长和发展,及应持续的需要和情况作解释和应用。周家明指,《基本法》是为香港整体最大利益而设,形容若认为《基本法》对一地两检安排有禁制效力,是没有视《基本法》为“具生命力的文件”。

《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条例》在香港立法会通过,及刊宪成香港法例后,多人入禀高院申请司法覆核。法官周家明今颁下67页判辞,裁定一地两检合宪,申请人败诉,但无须支付诉讼费。他指,香港法院不应无视中国宪法,或将宪法视为无关重要,形容人大决定对香港有约束力。他又形容,一地两检对香港整体利益带来好处,亦符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

据《明报》消息,周家明指出,香港法院裁决时,虽不能直接将中国宪法套用其中,但法院同时不应无视宪法,或将宪法视为无关重要。他同意政府一方所指,《基本法》内出现多个概念,例如国旗、国徽、国务院等,只能透过参考宪法作正确理解。而《基本法》第158(1)条确立人大常委演绎《基本法》时,拥有独立的权力(free-standing power),上述权力被香港法院接纳和尊重。

周家明指,《基本法》第18(2)条列明,全国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3者外,不在香港实施,但形容全国性法律应用于香港时,附件3属“相当有限”。(Annex III is fairly limited in scope in so far as the application of national laws in Hong Kong is concerned.)

周家明又认为,香港创建一个港口,为港口内清关、出入境及检疫控制的目的,而套用内地司法管辖权和法律的做法,没有与《基本法》保存香港回归前制度的目的不符,形容设立内地口岸区的做法,正正体现香港实施高度自治,确认香港与内地两个制度有所不同。

周家明指,人大决定经小心考虑,属演绎《基本法》的一个援助(aid),认为一地两检先交由基本法委员会考虑后,人大决定或会不同的看法不切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