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档案信息化建设方面,草案规定,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
草案同时规定,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草案还要求档案馆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利用,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据新华社报道,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充分挖掘利用档案资源,建议进一步推进档案开放与利用。
中国档案法修订草案二审稿18日提请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针对档案的开放与利用作出进一步修改。
对此,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25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25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25年。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
同时,草案对损毁、擅自销毁档案,擅自复制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实施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等行为,增加规定法律责任,明确罚款处罚的具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