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香港上诉庭裁定,香港特区政府在有“危害公安”的情况下,引用《紧急法》属合宪,但《禁蒙面法》第五条中,警员有权要求市民在公众地方除去蒙面物品的条文属于违宪。上诉庭同时下令禁止在非法集结和未经批准集结的情况下蒙面,但合法集会和游行可以蒙面。

同时,这意味着,此后在香港的游行和集会中,示威人士若蒙面将属违法。

香港特区政府去年10月引用《紧急条例》订立《禁蒙面法》,但受到泛民主派人士的司法挑战,香港终审法院今天裁定港府胜诉,并指《禁蒙面法》旨在应对暴力和蒙面者损害法治。

终审法院强调,去年10月香港已出现法律秩序败坏的情况,《禁蒙面法》旨在应对持续多月的暴力及非法情况,当时个別人士滥用匿名身份,逃避法律责任及警方调查,街道情况变得严峻,市民不敢外出,对广大市民造成严重不便。

此外,考虑到希望和平示威但因为持续出现的暴力而却步的人士的利益,以及那些因为暴力示威者而身体遭受伤害及财产受到破坏的人士的利益,以及香港的整体利益,认为对于蒙面示威者在隐藏身份下,以为不用受到法律制裁而作出损害法治的行为,《禁蒙面法》是政府作出的一个相称回应。

至于合法集会及游行,上诉庭考虑到警方有权力规管合法集结,当集结被暴力或扰乱秩序的行为骑劫时,警方也有权力解散,故此没有理据进一步以《禁蒙面法》限制合法公众集结或公众游行。

他指出,禁止市民参与和平集会或已批准的集会时禁面是十分苛刻的做法,并对市民的集会及示威自由施加不必要的条件。

香港律政司不服裁决,同月提出上诉,要求法院暂缓执行《禁蒙面法》违宪裁决。

终审法院指出,虽然《禁蒙面法》限制集会、言论自由及隐私权等,但有关权利并非绝对,须受到公众安全、公众秩序,以及保障他人权利的合法限制;《禁蒙面法》对未经批准集结、公众集会及公众游行设限是相称的,是为了避免和平的公众集结演变成暴力,这在社会利益及个人权利之间取得公正平衡。

社民连副主席梁国雄(长毛)说,对终审法院裁定《紧急条例》及《禁蒙面法》均属合宪的决定感到失望,认为终审法院是次判决似乎不能去除港人的疑虑,即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大陆政府的发言,是否能够凌驾于香港司法机构,而司法机构是否无法成为三权分立的把关人。

随后,多名民主派立法会议员向高院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颁令裁定《紧急法》、《禁蒙面法》无效和违宪;原讼庭去年11月颁判词,指《紧急法》授权特首会同行会在“危害公安”的情况下可订立紧急规则的权力,是违反《基本法》中涉及特首、行政会议及立法会的职权的规定,因此属于违宪,而《禁蒙面法》所施加限制亦超乎合理,故亦属违宪。

上诉庭认为,《禁蒙面法》在非法集结或未经批准的集结之中,并不超乎其达致正当目的所需,法例有必要阻遏人们通过佩戴蒙面物品妨碍《公安条例》的正当执行。

香港反修例抗争去年6月爆发后,一些示威者上街游行时用头盔、口罩等物品蒙面,期间不时与警方发生肢体冲突,但由于他们都蒙面,警方难以追查。港府去年10月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由,引用《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

综合港媒报道,终审法院今早就《紧急法》和《禁蒙面法》裁定政府胜诉,即政府引用《紧急法》制定《禁蒙面法》合宪,而《禁蒙面法》本身也合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