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上述文件均停留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层面,立法位阶较低、效力层次不足、处罚力度较弱。与此同时,随着技术的创新与发展,许多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未得到明确的规定,现有立法“力有不逮”,存在大量的立法空白。正因如此,学术界及实务界一直呼吁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纳入法律层面予以规制。
文章指出,依法解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滥用、泛用问题,需完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律制度。一方面,结合管理实践中所存在的代孕、精子卵子买卖等违法违规问题,补齐法律制度的短板,将现行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升为行政法规或法律,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文章称,除了专门性规定,中国民法典、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也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文章最后说,中国刑法中尚没有规定关于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罪名,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也在尝试运用现有的刑法规定对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进行打击。例如,在2018年震惊科学界的“基因编辑婴儿”一案中,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贺建奎等被告人非法实施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和生殖医疗活动,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性质恶劣的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具体案件的主客观要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文章指出,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前提。中国早在2001年,原卫生部就陆续制定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规章,以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等规范性文件,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人类精子库的管理以及相关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
另一方面,应在刑法中增加关于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罪名,对于利用该项技术从事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设置严厉的法律责任,并加大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执法力度。
文章说,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诞生之际,非法采供精子和卵子、非法性别鉴定以及代孕等问题就已出现,游走于灰色地带,甚至形成地下产业链,甚至一些机构抓住某些人“重男轻女”的落后观念,公然宣称可以从事选择性别的试管婴儿业务。近年来被曝出的“广州八胞胎事件”“香港福臣集团北京最大非法代孕中介机构案”“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等,就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被违法违规滥用、泛用问题的典型。
针对精子买卖、代孕、基因编辑婴儿等现象,中国核心官媒《光明日报》发文指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人类健康和优生优育的重要工具,但也存在违法违规滥用、泛用的情形,对法律制度、道德伦理、社会文化等带来冲击和挑战,当前亟须通过法治框架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与发展。
此外,2015年12月提请中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曾拟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但由于当时存在时机不成熟、争议较大等原因,上述条款在最终通过的修正案中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