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年长雇员受雇能力的课题,刚于星期三(5日)在国会进行辩论。东海岸集选区议员陈舜娘在休会动议中提到,退休与重新雇佣法令规定雇主必须为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提供重新受雇的选择,这可能是一把双刃剑,因为雇主可能下意识地形成偏见,不想“冒险”把工作机会交给即将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长员工,过后才发现对方不能胜任。

(早报讯)如果修法取消年长雇员不能因年龄原因被辞退的法律保障,退休与重新雇佣法令将失去意义。

总统说,现有法令已经为处理年长雇员对年龄为由的不当解雇不服、雇主则坚持解雇原因与工作相关的课题设定机制。“维持这项法令,符合雇员和雇主双方的利益。”

她指出,为了确保雇主不钻法律漏洞,在年长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前解雇他,法令规定这么做属违法行为。

过去担任国会议员期间关注工运课题的哈莉玛总统说,退休与重新雇佣法令“常被引用,但仍是一条很大程度上被误解的法”。

哈莉玛总统星期五(10月7日)在面簿贴文,表达她的担忧,并指现有法令已经设有解决年长雇员对不当解雇提出挑战的机制。

“但这不影响雇主因员工渎职、能力不足或其他不关乎年龄,但与工作表现相关的成立原因,而解雇一名较年长员工的能力。”

“它应该是公司政策的一部分,出于公司自身的利益,不断地让每名受雇的员工得到发展,把他们的潜能发挥到最大。”

确保退休年龄条例行之有效的另一个元素,是为较年长雇员提供有系统的培训,以让他们在公司重组或走向自动化时,仍能胜任工作。总统说,这些培训不应在雇员即将退休的时候才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