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庭文件,起诉人拉美斯(56岁)是一名残疾人士,开着专为残疾人士设计的汽车,在惹兰勿刹最右边车道行驶,途中却突然停下,结果行驶在后的答辩人沈先生(59岁,房屋经纪)紧急刹车。
答辩人反驳,起诉人一度拒绝医生为他检查,很可能早就有伤,事后却怪罪于答辩人。
称花近千元求诊13次
岂料,一个月后,答辩人说他突收到交警来函要他报警,指起诉人受伤请了3天病假。他照做了,但坚称并没发生碰撞,也没导致对方受伤。
这起事件发生在2011年9月3日下午约1时25分,地点是惹兰勿刹往南洛街(Dunlop Street)方向。
起诉人称发生车祸后,撞击力导致他脖子受伤,初未察觉,后伤势加剧,并花近千元求诊13次,两度进行磁力共振成像(MRI)扫描,呈堂5份医药报告及两份扫描结果,入禀法庭追究责任。
答辩人称,自己及时刹车,并没撞上起诉人的车,下车查看时两车都没损坏,但指对方要求100元赔偿,为息事宁人,他还钱了事。
56岁残疾男称开车遭撞,颈部受伤,花近千元求诊13次,呈堂5份医药报告,入禀法庭追究,却被辩方踢爆10年内15次“发生车祸”,至少9次称车子遭人碰撞而向涉事司机追究。
本案经审理后,由于起诉人无法证明索偿依据,法官在4月16日驳回起诉人申请。
答辩人律师Dean Salleh所呈堂的资料显示,早在这起事件发生的6年前即2004年2月28日,起诉人屡次涉及车祸申诉脖子疼,身体左侧麻痹。此后的10年间,他15次“遇车祸”,入禀法庭9次起诉另一方。
一小时后,起诉人却和答辩人通话确认,并没发生碰撞,无人受伤,也不会报警。
随后,起诉人入禀法庭追究责任,还在事发处附近告示寻目击者,一名证人挺身而出,称当时在附近吃饭,听见碰撞声循声查看,起诉人告知他没事。由于起诉人是一名残疾人士,当时并没下车,但答辩人称当时根本没人过来。
完整报道,请翻阅2018年7月25日的《新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