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符合政党政府吗
但是各成员国也深知彻底打破现有的合作机制,注定会使欧洲国家发展前途陷入新的不确定性当中。因而主要由各国元首组成的欧洲理事会,不得不寻求通过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范围,增强欧盟委员会的民主合法性,以期在获得民意的支持下,继续维持和推进区域一体化进程。
其次,政党政府具有更强的人事凝聚力。在“非党政府”中,总理与内阁成员的关系更多的是个人间的恩庇关系,首相依靠亲疏远近和个人好恶来挑选内阁成员;内阁成员则因恩惠而效忠于总理,内阁成员彼此之间可能缺乏紧密联系。政党政府则不然,总理与内阁成员之间虽不排除有个人关系,但更多的还是因属于同一政党或政党联盟而志同道合,且总理作为政党领袖,对本党的内阁成员具有党规党纪的约束力,因此政党政府的凝聚力自然强于“非党政府”。
欧盟委员会与政党政府模式的差距,反映出欧洲区域一体化进程中,国内政治与区域政治之间的互动所带来的诸多深层次政治问题。
其次,冯德莱恩的当选,越过了“领衔候选人”制度,是对政党提名权的否决,反映了欧洲议会内部政党党团依旧没有有效掌握欧盟委员会主席提名的主动权。自2014年以来,欧洲议会采用“领衔候选人”选举制度,即各党团推选“领衔候选人”,由获得最多议席党团的候选人出任欧盟委员会主席一职。
再次,冯德莱恩在组阁(委员挑选)上面对的限制,如每个国家间的平衡、性别平衡,反映出欧盟委员会主席无法像政党政府中“内阁总理”那样,在组阁时自由地决定内阁人选,而是要平衡每个国家之间的关系。欧盟委员会主席的组阁自主性受到极大的抑制,降低了其对内阁成员(各位委员)所具有的权力约束力。领导着这样一个分散的内阁,同时又要面对气候变化等诸多艰难的执政课题,冯德莱恩所要面对的艰难挑战自然也就可想而知了。
从媒体报道来看,冯德莱恩的组阁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她在去年7月16日成功当选为新一届欧盟委员会主席,并在9月10日公布了由八名副主席、18名委员以及包括她自己在内的28名欧盟委员会名单。然而,因其中的三名委员候选人遭欧洲议会否决,名单在换人之后才最终得以通过。新一届欧盟委员会的就职日期,也不得不从11月1日顺延至12月1日。
可是如此一来,作为欧盟执行机构的欧盟委员会,不得不置身于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的双重领导下。在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存在权力张力的情况下,欧盟委员会可能就会出现无所适从的窘境。因此未来的关键是如何界定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之间的角色分工和权力分配,划定两者各自的权力边界。
然而,新任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并未参加去年5月的欧洲议会选举,也未获得任何议会党团的提名,仍是由欧洲理事会闭门磋商出来的结果,由此造成“领衔候选人”制度名存实亡。
政党政府的对立面是“非党政府”,即政府(内阁)的组成人员没有政党归属。与“非党政府”相比,政党政府具有明显的优势。
实际上,不仅冯德莱恩的组阁过程不顺利,就连她自己的当选过程也充满波折。从5月26日欧洲议会选举结束至7月16日,经过近两个月漫长的沟通妥协,欧盟的新掌门人才最终得以产生。上述种种迹象都预示着,冯德莱恩未来的权力之路可能并不好走。复杂的人事纠葛反映了在欧洲政治裂痕日益扩大的背景下,欧盟的治理体系离真正的“政党政府”模式尚有不小距离。
(作者张建伟是中南民族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张铮是外交学院硕士研究生)
去年11月27日,欧洲议会以461票赞成、157票反对、89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以冯德莱恩为主席的新一届欧盟委员会。冯德莱恩这位欧盟首位“女总理”,最终完成了自己的组阁过程,并于12月1日正式上任。
但是“领衔候选人”制度曾遭到罗马尼亚、卢森堡等国的公开质疑;法国总统马克龙也曾表示,欧委会主席不应被“领衔候选人”制度捆绑,而是要确保选出“最好的人”来领导欧盟。“领衔候选人”制度的失灵,最终可能致使欧洲议会陷入徒有民主其表,却无民主其实的尴尬境地。
政党政府及其优势
首先,政党政府具有更强的民意合法性。政党在议会选举中获得相对多数乃至绝对多数席位,才能获得组建政府的资格,因而政党政府的建立拥有较强的民意基础。也就是说,与“非党政府”不同的是,政党政府在议会中通常存在支持政府的政党或政党联盟,因此无论是其形成过程还是其执政过程中,政党政府都因议会中的多数支持而具有强大的民意合法性。
再次,欧盟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权并不掌握在欧盟委员会主席手中。从产生及其运行情况来看,欧盟委员会现有委员28人,委员提名权被赋予欧盟各成员国。按照规定,欧盟委员会委员的人选首先由各成员国同欧盟委员会主席磋商后提名,但欧盟委员会主席几乎没有实际权力去强迫更改任何一名候选人。虽然欧盟委员会主席可能掌握着每个委员任职哪个部门的分配权,但此项权力并不足以弥补其在委员提名过程中失去的权力,这同样使欧盟委员会偏离了政党政府模式。
欧盟委员会作为欧盟的执行机构,在功能上相当于欧盟的“政府”。但其是否符合政党政府的标准呢?乍看之下,答案似乎是肯定的,因为作为欧盟立法机构的欧洲议会,其成员都有明确的政党归属,欧洲议会内部也形成了几个较大的议会党团,且欧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要由欧洲议会通过。
首先,欧洲议会与欧洲理事会并置为决策机构的制度安排,反映了在区域一体化的背景下,各民族国家有限的主权让渡,与欧盟层面需要强有力执行机构之间存在张力。今日欧洲一体化的成果来之不易,欧盟各成员国选择让渡相关领域的有限主权,换取本国更好的抱团发展前景。但是随着欧盟日渐扩大,其内部多元复杂性凸显,部分国家入盟后,发展成果低于先前预期,疑欧声浪渐起。
但仔细观之,又可发现欧盟委员会离政党政府尚存不小距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次,欧盟委员会主席的人选并非出自欧洲议会党团的提名。为了向政党政府的方向靠近,欧盟衍生出“领衔候选人”制度,即先由欧洲议会内各党团推选“领衔候选人”,再由获得席位最多的议会党团推出的候选人担任欧盟委员会主席候选人,经欧洲议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欧盟委员会主席。“领衔候选人”提名制度的出现,原本是为了增强欧盟委员会的民主属性,克服之前欧盟委员会主席由各成员国闭门协商选出的做法所存在的“民主缺陷”。
深层次问题有待破解
首先,作为立法与代议机构的欧洲议会,未能垄断所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作为欧盟代议机构与立法机构,欧洲议会并未掌握完整的人事、财政权力,而是需要与欧洲理事会分享决策大权。欧洲议会的权力受到欧洲理事会的限制和分割,具体表现为欧盟委员会主席提名权和部分财政决策权,事实上掌握在欧洲理事会手中。因此在现阶段,欧盟委员会作为欧盟的“政府”,并不是完成产生自欧洲议会,所以并不完全符合政党政府的特征。
再次,政党政府具有更明确的责任感。政党政府的产生机制决定了其不能脱离选举机制和选民而存在,且大多数国家并未明文规定同一政党不能连续执政,因此政党倾向于寻求连续执政,就必须通过有效执政成绩换取选民在下次选举中的支持。迫于连任的压力,政党政府都会有较强的责任履行竞选承诺,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不这样做就可能失去政权,这就是政党政府所蕴含的责任机制。
简单来讲,政党政府(party government)就是由政党或政党联盟来组成和控制的政府(内阁)。从构成要件来看,政党政府至少要满足两条核心标准:首先,立法机构(议会)的组成人员有明确的政党归属,并掌握所有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其次,政府的组成人员(包括总理与阁员)来自在议会中获取多数议席的政党或政党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