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提倡Rule by Law,那就是主张法律是政府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工具,制定法律的目的是管束人民。一句话,把法律当做统治工具。
这宣扬和张扬似乎太赤裸裸了。
这种趋势和格局,也已经是世界各国的政治人物和著名学者的广泛共识。
还有另一种强有力的“输出”制度体系的方式,牵涉乃至伤害到了“国际法”的原则,也最令东南亚各邻国戒惧疑虑,那就是在诸如南中国海的主权争执中灼灼逼人,甚至不惜为了依据其不容商讨的“历史权利”(可能也属于“建立在自己的文化和文明之上”的一项创举吧),而提出的“九段线”要求“秀肌肉”,频频展露使用胁迫手段或武力解决海权纠纷的企图。
近年中国的许多举动,包括与美国和西方世界的全方位“扛上”、争夺各个国际组织的领导权和话语权、战狼式外交风格的形成和展现、推广“一带一路”的战略布局等,在在显示中国有全面问鼎国际事务、占领全球的政治经济制高点,以及向全世界推销其制度优势的雄心壮志。
现今人们提到“法律”一词,多指与“法治”相联系的概念。暂且引述“法治”一词的“维基条目”——指以民意授权为前提和基础立法,以严格依法管治国家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法治”与“宪政”紧密相关,其内涵不单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更侧重于法律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拘束。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国家的力量受制于对当局任意行使公权力的约束,以达到保护公民的权利。
这里边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人们经常议论和指正的,Rule of Law(依法统治)和Rule by Law(用法统治)的区别。
近年中国的许多举动,包括与美国和西方世界的全方位“扛上”、争夺各个国际组织的领导权和话语权、战狼式外交风格的形成和展现、推广“一带一路”的战略布局等,在在显示中国有全面问鼎国际事务、占领全球的政治经济制高点,以及向全世界推销其制度优势的雄心壮志。
顺着这条线索,“法律代表国家”就理所当然“说得通”了,而且,那也和“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观念合拍了;只不过却不能偷梁换柱,把它说成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通则”。
刚刚过去的本地新一届大选,如果竞选期间有哪位竞争者,在台上台下稍微表露出自己是一位“统治者”候选人,呼吁“被统治者”投票支持,那岂不会被当作恶搞的政治笑话。
我读到的一份中国内部发行的“宣传指导文件”中的清晰论述,是再好不过的举证:“要努力在国际上聚焦和彰显中国制度、中国道路、中国方案、中国主张和中国智慧的优越性。习近平指出:‘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我国历史上最为深刻而广泛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我们要聚焦这些创新实践,讲好中国发展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比如,针对资本主义世界贫富分化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加大对脱贫攻坚的对外报道力度,通过介绍‘中国式扶贫’,宣传中国共产党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的使命担当,宣传中国共产党高效的领导力,彰显中国‘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越……”
就是说,它是“全体个人”的一种契约,其本义并不是授予国家或任何党派组织以“可任意扩展”的无上权力,更不是认可国家和国家权力可以以它的名义,无限制地凌驾于个人和社团之上。
《联合早报》言论版7月7日刊登郑永年的文章《西方自由主义经历怎样的衰败》,其中一些以“学术范畴的讨论”为幌子而引申出来的观点,让人不敢苟同,有些论述也与事实不符。
照此说来,很明显,“法律”恰恰是和“国家”在某种意义上对立的,起到制衡作用,根本谈不上“法律代表国家”,或者甚至更直截了当的,实质上是更扭曲的“国家代表法律”。
从历史过程来审视,例如摩西十诫,那也是世界上最初的法律条文,是由宗教先知向以色列民族颁布的十条规定,往后成为犹太人的生活和信仰的准则,它跟“国家”概念并没有什么关系,更不代表任何“权力”。
理由很简单,这个世界上还有很多唾弃以上的不义主张,而真心实意并且可持续地实践Rule of Law信条的国家,包括新加坡。
首先,文中阐述了一条结论:“没有一个社会如自由主义所设想的那样变得平等,社会永远会是等级性的,永远会存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起先我以为看错了,要不那是作者在批评或者引用某个自由主义者的观点?再仔细读上下文,确定没错,作者就是这样表述的。
(作者曾担任半导体行业技术经理,现已退休)
再者,文中又提出:“法律意味着什么?法律代表着国家,法律的扩展代表着国家权力的扩展。”这样的陈述非但不严密而随心所欲,也有为大肆膨胀和不受约束的“国家权力”张目和鼓吹的嫌疑。
这正应了一句名言:“共产党人从不隐瞒自己的观点。”
法律,从纯粹定义来说,是一种由规则组成的体系,用以规范个人行为。
试问,当今世界,有谁还在用这套陈腐、傲慢和反动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对立划分教条,来对社会进行定义和治理?更有哪一个国家的领导人,会公然以等级至上的“统治者”自居,而鄙视广大民众为“被统治者”?即使有,大概也是极少数像朝鲜那样的私家王朝吧。
至于说“中国本身没有意图要在国际社会输出自己的制度体系”,我认为此一说不大站得住脚,因为它与事实不相符合。
当然,有了制度竞争和制度输出的意向,最终是不是能够取得想象中的成效,那是另一回事了。
不知为何,郑文的开头并没有急于直达关于“自由主义衰败”的主题,而是说了一大段另外的“言外之意”的话:“中国所发展出来的制度体系,是建立在自己的文化和文明之上的。并且在国际层面,这套制度体系开始为他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所关切。尽管中国本身没有意图,要在国际社会输出自己的制度体系……”
说中国目前的制度体系“是建立在自己的文化和文明之上的”,如果中国几千年的文化和文明,在“制度体系”的意义上,是指一代又一代的王朝更替,那么就又回归到了如上所述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和“法律是统治的工具”的争议要素,不啻是在更加广阔的层面上,自说自话的宣扬,几乎不值一驳。
这个至今没有什么实质性解决进展的火热课题,也又一次在全世界人民的视野中,聚焦到了“法律”的根本问题:一个国家,尤其是口口声声的大国,是否尊重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如果一再随意地把自己签署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称作“一张废纸”,就会“授人以柄”。有些国家的政要领袖,屡屡指责中国缺乏将其意志单方面强加给某个地区的“法律根据”,在我看来也就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