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的医疗团队及时检测与照料病患,稳定了血小板严重偏低的情况。与此同时,也向雇主报备员工的病况,并向人事部讲解雇主须呈交保证信的原因和雇主所须负的相关职责与义务,可是对方坚决拒绝这样做,并质疑为何员工须住院,还执意该员工在出院后先付款再向公司报销。院方建议雇主可亲自先置放押金,但这也被拒绝了。如果没有出示保证信,即使出院后,院方将无法将账单直接提交雇主的公司,劝解的过程中,院方人员绝无冒犯之意。

我们借此机会呼吁所有雇用持工作准证员工的雇主,体恤自己雇员的困境和无法支付医疗开销的隐忧,并尊重医院所贯彻实施的手续流程,为的是保障患者/员工的利益。

就此事件,医疗团队执行职务,告知了病患受聘的人事部,有关员工需要入院的病况,并藉此确认付款事宜。程序上,雇主须提供保证信(Letter of Guarantee,简称LOG),人事部可以在员工住院期间,随时提呈给医院工作人员。我院也强调有无LOG,并不会影响任何提供紧急护理的医疗决定。

我院藉此复函,澄清并向雇主宣导外籍员工寻求公共医疗服务所须知的流程与事项。

根据本地工作准证条例,雇主须藉由此信确认负责并承担这些外籍员工的全部医疗费用,这也是我国法令为外籍劳工所提供的保障。举凡任何私人/政府医疗机构的合格医疗专业人员认为有必要进行的治疗(美容相关除外),雇主皆有义务确保外籍员工得到妥善的医疗照顾,并承担医疗开销。

亚历山大医院病患关系协调部主管冯家盛

医疗机构的首要任务,由始至终皆是立即为每一个人提供充分的医疗照顾,绝无例外。作为新加坡公共医疗系统的一部分,我院绝不会因为无法支付医药费而剥夺任何患者,接受必要的门诊调查和治疗。

谨答复《联合早报·交流站》刘木添读者的投函《不近人情的医院行政手段》:

我们已向刘先生再一次讲解以上几点,并希望得到他的谅解与合作,以确保员工的福利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