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10月15日报道,新邮政前经理私吞财物,被判监22个月。根据案情,上司给了这名经理机会,但他却不知悔改,再次犯罪。来自马来西亚的被告,32岁就当上了分行经理,可以说年少有为,但一个贪念就让自己走上了不归路。除了可惜他的不自爱,更大的疑问是:新邮政在他第一次犯错,没有还清欠款时,为什么不革除他的职务,还给他改过的机会,结果让他有机会再次犯案。

请问新邮政的财务总监是怎样审查的?这名员工有第二次的犯案机会,是新邮政系统的问题,还是因为缺人手或“珍惜”外来人才?

是因为首次犯案款项才区区5万元?因此可以给他机会,但大前提不是要降级吗?他的诚信已经没有了,不降级又保留了职位,又没有上司监控,所以才有了第二次犯案的机会,涉及的款项增至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