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时免除冠病疫苗专利保护的建议,去年由印度与南非提出,以欧美为主等发达国家多持反对意见。今年5月初,美国的立场有所松动,改为支持。对扩大抗疫资源来说,这其实是一桩好事,理应获得各方支持。毕竟,抗疫需要全球的共同努力。
特别是在印度疫情肆虐,疫苗供应链受扰的当下,专利豁免其实已成为为数不多,且有助于扩大抗疫资源的选择之一。通过豁免鼓励更多的相关企业加入供应链,在最短的时间内让产能得以扩大,同时实现疫苗生产来源的多元化,更好地分摊供应链上的不同风险,也就是把鸡蛋分装到不同的篮子里,不至于让全世界引颈翘望,坐等有限的几个制造商慢慢地补货。
至于更下游的、直接具有商业价值的研究项目,从投资的角度来看,精明的投资方不可能只算计特殊时期内豁免所带来的潜在损失,而无视同期可能得到的额外收益,包括政府在政策上的扶持,甚至财政上的直接投入。
而可观的专利使用费,作为额外的运营成本,则会把有资质而又遵纪守法的潜在制造商挡在门外。当下的世界要面对的真正问题是,数以十亿计的疫苗剂量缺口如何填补。
因此,完全可以预期,特殊时期的专利豁免,即便实施,对新研发的投入所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微乎其微的。各类有价值的研究,不管是更快、更准确的检测试剂,或者是更新、更有效的疫苗,比如可有效应对多个不同变种病毒,仍然会是有回报的投资。
研发投资方若认为相关条款可能会导致不可接受的损失,大可以选择以另一种方式——商业机密,来对新发明加以保护。当然,商业机密保护也有它附带的利弊。
同时,世界各国的专利法包含强制许可条款。在紧急情况下,国家有权解除相关知识产权限制,发放强制许可,让相关企业可以用专利来从事制造、使用、分销、进口或销售等各种活动,以应对危机。这是世界各国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下所达成的共识。
从具体操作层面上来看,研究的立项,特别是前期的学术性科研立项,首要考量是项目的创新性、科学性及可行性。此阶段的拨款,即便把潜在新发明的商业价值加以评估,也不至于会将特殊时期或会遭遇专利豁免这样的因素列入考量。
至于“豁免会引发冒仿”或者“专利保护并非导致生产瓶颈”的说法,更像是一些拼凑起来的借口。真实的情况是,刻意的冒仿者不会在乎豁免与否。
专利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之一。专利保护的原则是让发明者公开新发明的技术信息(know how),以换取法律保护,在规定的时间段内(一般为20年),独家利用新发明获利。
作者是前生命科技领域顾问,现为全职画家
免除专利保护,或者说专利豁免,作为特殊时期的特别举措,有反对意见是很正常的,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各方利益不尽相同。但是,反对方所提呈的一些理由,却让人不敢苟同。
比如暂时的专利豁免会对创新研发造成长远的影响,连带损害后续的疫苗研发。表面上看,这似乎挺有道理。豁免会减少投资方的回报,降低投资意愿,没有更多的投入,研发便无以为继。
反对豁免的另一个论点——豁免会让中国和俄罗斯得到信使核糖核酸疫苗专利技术,更是无稽之谈。这里明摆地参杂着政治,更像是当下西方“政治正确”的修辞而多过真实。正如上文所述,只要寻求以专利的方式来保护新发明,发明者便得公开相关专利知识。因此,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公开的渠道获得相关技术信息。这跟专利豁免与否,毫无关系。
但是,更深一层看,这里有一个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选择问题。权利人如果选择以专利保护的方式来保护新发明,便得面对专利保护所附带的利弊。换句话说,在专利法下获得保护的同时,权利人必须接受相关法律明订的所有条款,包括那些并不那么有利的条款。
专利保护并不像商业机密(知识产权的另一种保护方式)那样,可以把新发明的相关知识如生产方法、产品配方等收着藏着。换句话说,专利保护并不保护像“可乐秘方”那样的商业机密。
专利保护并不妨碍公众或相关领域专业人士获取与新发明相关的知识。专利保护要阻止的,只是非专利产权拥有人在专利保护时段内,利用相关专利信息获利。此外,专利保护并不是全然的、绝对的。专利保护并不阻止非权利人使用相关专利技术信息,从事研发或其他非营利性活动。
因此,豁免条款的启用,是投资方在特殊时期所必须承担的额外成本。这跟公众在特殊时期,选择使用在紧急使用授权下启用的疫苗,而不得不面对(较之于使用在平常时期,在正常监管程序下启用的疫苗)更多的未知,有相似之处。